【套丁风云】建丁屋后上公屋 学者轰:原居民享双重房屋福利
《香港01》记者日前调查“套丁”案时发现,受访的30多名男丁曾兴建过丁屋,然后将名下的丁屋放售。其中,约三分二人现今居住在公屋或居屋内。有学者及公屋团体批评,丁屋明显已属房屋福利,房署却允许原居民放售丁屋后,再申请公屋,享受双重福利,并不合理。
根据房屋署现行政策,当局容许曾经兴建丁屋的原居民申请成为公屋户主,条件是:他必须于递交申请表前出售丁屋,并符合入息资产要求。至于未兴建丁屋而先入住公屋的男丁,只要收入不超标,更可以一边享受公屋,一边申请兴建丁屋。(详见下表)
房屋署一贯实行“一生一次”房屋福利的政策,任何人不能同时拥有公屋户籍及居屋业权;任何人一旦将名下居屋出售,除获恩恤外,不可能再申请公屋。
记者向房署查询,行使丁权建屋的男丁,是否仍享有入住资助房屋的福利?房屋署答复称,公屋申请人只要在填写公屋申请表当日至获配公屋期间,并无在港拥有任何物业,便符合申请资格;居屋申请人只需证实,申请前2年没有物业即可。
男丁申请资助房屋不同情景
例子 |
情景 |
现行政策 |
男丁A |
A已经行使丁权,兴建丁屋并将之卖出,他现在想申请入住公屋。 |
只要向房屋署递交申请至获编配公屋期间,没有物业,及符合资产入息限额,便符合公屋申请资格。 |
男丁B |
B正在公屋居住,想行使丁权建丁屋,又担心房屋署入息资产申报审查。 |
若不超过入息限额,该男丁可同时拥有丁屋及继续居于公屋 |
男丁C |
C已经行使丁权,兴建丁屋并将之卖出,他又想买居屋。 |
卖出物业后等候2年,期间不再持有物业,另符合资产限额,便合符申请居屋资格。 |
男丁D |
D在居屋居住,他想行使丁权建丁屋。 |
没有限制。 |
资料来源: 《香港01》记者根据房屋署书面回复、房屋署网页资料整理
不超入息限额 住公屋男丁仍可拥丁屋
记者发现,入住公屋期间,男丁若行使丁权兴建丁屋并将之卖出,只要男丁收入不超标,便可能一直居于公屋。根据现行公屋住户资助政策,入住公屋10年后,住户才需首次申报入息,只要收入不超标,便一直不用申报资产,转售丁屋的男丁,可以神不知鬼不觉地享受双重福利。对于丁屋及公屋是否双重福利,房屋署表示没有补充。
公屋联会主席王坤及中大地理与资源管理学系副教授姚松炎均表示,丁屋有政府资助成份,理应属房屋福利,根据每人一生应只享受一次政府房屋福利的原则,他们认为房署不应允许曾出售丁屋的原居民申请公屋,亦不应允许住公屋的男丁,同时可拥有丁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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