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梦熊去信梁振英求终止调查案 终院:已足见妨碍司法公正倾向
前政协委员刘梦熊2013年就东方明珠案被廉署调查,刘却去信特首梁振英及廉政专员白韫六要求终止调查,从而被控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罪,并遭判监18个月。已服刑完毕的刘,仍坚持就定罪提终极上诉,上月遭即时驳回。终院今(11日)颁下裁决理据,直指特首和廉政专员均有能力影响调查,尤其特首有独特的宪制及法律地位,而刘在信中曾言:“否则会引爆一个巨大的政治炸弹。”已明显带妨碍司法公正的倾向。
争议控方未证特首等可干扰调查
上诉人为刘梦熊(70岁),被控于2013 年接受廉政公署调查期间,去信时任特首梁振英和廉政专员白韫六,要求他们终止对他的调查。
终院早前驳回刘就定罪的上诉,今下判词解释,指刘提出争议,主要指控方是否需要确立特首或廉政专员可凭其拥有的合法权力,终止或干涉有关的刑事调查,方能证明被告的行为带有妨碍司法公正的倾向。
刘言论明显倾向妨碍司法公正
判词指,特首和廉政专员分别是香港及廉署的首长后,廉政专员在工作上要向特首负责。而涉及的电邮和信件是在廉署调查期间撰写,两人均与廉署调查有确实关连。刘向梁及白两人撰写电邮和书信,要求他们终止一项正在进行的调查,并恐吓“否则会引爆一个巨大的政治炸弹”,明显带有妨碍司法公正的倾向。
特首有独特的宪制地位
法官又指,特首有独特的宪制及法律地方,无疑有能力左右或影响廉政专员处理调查的方式,或通过廉政专员,影响其下属处理该调查的方式,甚至完全终止调查。此外,廉政专员亦可以作出或尝试作出多种行为,直接或间接地以行政或其他措施,阻挠、延迟或干扰调查,或影响调查结果,甚至令调查完全终止。
法官同意控方也许未有提证据证明特首及廉政专员有干扰调查的能力,但以这两职位的独特地位,这两职位明显已有这样的能力(如果他们想或被迫如此),故认为控方根本毋须就此提证,故认为刘方的论据不能成立。
案件编号:FACC24/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