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子星案】印度政府申引渡受审 将争议引渡后是否受不人道对待

撰文: 林乐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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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国际刑警发出“红色通辑令”通缉的印度裔港人重犯文子星(Ramanjit Singh),涉嫌在印度策划恐怖活动,被印度政府要求将他引渡回国受审。其引渡聆讯今(4日)于东区裁判法院开审,预期需时10日。控辩双方争议文子星引渡后会否受不人道对待,及裁判法院有无就此议题作出裁断的司法管辖权。

同时持有印度护照及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文子星(29岁)今由囚车押抵法院,他应讯时表现轻松,在犯人栏内受2至4名警员看守。法院门外亦架起铁马,持枪警员、警犬及警车在场戒备,而旁听者入庭前也须接受检验。

印度政府要求港府引渡的疑犯文子星。(资料图片)

文子星一方指人权问题乃此案重点

《裁判官条例》第227章第87A条列明,交付审判程序的报导只可提及各方姓名等基本资讯,以及审讯结果;但文子星一方提出可免除此限制,获裁判官批准。

文子星一方称人权问题乃此案重点,而印度政府一方则认为除非辩方可证明印度政府并非因其提出的控罪,而是因文子星涉及民族分离主义的“卡利斯坦运动”,而引渡文子星回国,及文将会受到不公或不人道对待,否则便应将他交予当地受审。

警员在东区法院外戒备。(林乐儿摄)

印度政府指裁判法院无人权问题的司法管辖权

印度政府一方续道,裁判法院并没有就酷刑声请、《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之类的人权问题作出判断的司法管辖权,指文子星一方应先向入境处作有关申请,惟文子星一方认为法庭有此司法管辖权。

就印度政府一方提出可将此议题交由统一审核机制(Unified Screening Mechanism,简称USM)处理,文子星一方回应两者可双轨进行,即裁判法院判断控方的引渡理据是否充足,同时待相关机关判断人权问题。

聆讯明续。

案件编号:KCMP139/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