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一姐劈炮】恐损公信力 前副专员:宜设调查特首制度

撰文: 黎静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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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署理执行处首长李宝兰上周遭停止署任,其后请辞,被指与调查特首梁振英涉收取澳大利亚财团UGL约5000万港元有关。前副廉政专员及执行处首长李铭泽接受《明报》专访,形容取消署任“耐人寻味”,现时廉署调查涉及特首案件制度出问题,有必要检讨。对于廉政专员白韫六与梁振英声称梁只是“被知会”,李铭泽质疑做法不符《廉政公署条例》,人事委任需经特首批准。

李铭泽担心不设立涉及特首案件调查制度,机构公信力易被冲击至荡然无存。(资料图片)
李铭泽认为署任任命需经特首任命,但廉署回应指为行政方便的署任毋须特首批准。(政府新闻网图片)

廉署署任执行处首长李宝兰上周突然被解除署任,其后“劈炮”,引起廉署人事大地震,被视为“明日之星”的首席调查主任高迪龙亦已请辞。有指李宝兰降职与调查特首梁振英涉收取澳大利亚企业UGL 5000万港元回佣有关,前副廉政专员及执行处首长李铭泽接受《明报》专访,指出廉署调查涉及特首的案件制度出问题,建议授权政务司长或独立组织,例如贪污问题咨询委员会等处理相关汇报。

他指出,廉政专员只接受特首的指示,与副廉政专员都要定期向特首汇报,俨如“下属查上司”,调查前特首曾荫权涉贪案时已引起关注。他担心制度不改,会引起外界感到廉署调查有利益冲突,公信力恐被冲击至荡然无存,廉署管理层亦会“夹喺中间。”

2008年修订《防止贿赂条例》,将三条条例引伸至适用于特首,但李铭泽认为修订延伸的问题未解决。他建议,若廉政专员有理由怀疑特首可能触犯《防止贿赂条例》,可提交律政司长,律政司长如同意则再将事件提交立法会议员,让议员考虑是否根据《基本法》第73(9)条弹劾特首。

李宝兰被取消署任,其后请辞,取消署任的决定引起廉署内部不满。(廉署图片)

特首仅被知会不妥

廉政专员白韫六坚称降职决定为自己亲手所做,仅“知会”梁振英,决定“全部纯粹基于过去工作表现。”李铭泽则认为事件“耐人寻味”,因为根据1994年廉政公署权责检讨委员会报告书,处长级以上委任(首长级第三级D3或以上),都要先咨询特首意见,如只知会特首实为不当,而署任安排也属人事委任,而廉政专员都有必要向公众解释“未达要求”是指什么要求。

廉署回应《明报》指,若是“行政方便的署任(acting for administrative convenience)”则毋须特首批准,但没有提及李宝兰属“行政方便的署任”,还是“待升职署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