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动案】被告在现场出现 与本民前政治诉求相同 均非定罪理由
2016年农历大年初二旺角发生骚乱中,本民前前发言人梁天琦、有“美国队长”之称的容伟业及另外2人就暴动等罪受审一案今(13日)续。法官黄崇厚继续引导陪审团,他提到不可因被告单单身在现场,与本民前组织有相同政治诉求,便认为他们干犯罪行,陪审讯必须以各被告在当晚的言行,对情况的掌握、认知去考虑;又提醒陪审团不必考虑到为何当晚发言的黄台仰非本案被告或干犯甚么控罪。
法官引导陪审团时,提醒他们若在比对呈堂照片与影片时,要考虑到自己及证人均没有接受在影片中辨认人的训练,又提到要考虑影片质素、光暗、色调等问题会否有所影响。
必须按被告当晚言行作考虑
法官又提到,案中有不少证据提及本民前成员的行为,若陪审团认为首被告梁天琦为本民前成员,在考虑其控罪时,可顾及本民前成员的作为及梁在本民前的身分;但就非法集结及暴动罪而言,不可单单就被告身在现场,与该组织有相同政治诉求,便认为他有干犯控罪,陪审团必须按梁当晚所言所行去考虑。
须考虑各被告对情况的认知
法官续指,陪审讯不必考虑黄台仰为何非本案被告,其情况及他干犯甚么罪行,就黄台仰当晚言行,陪审讯可考虑相关被告对情况的认知、掌握及理解。由于非法集结及暴动罪属集体性罪行,陪审讯需要考虑各被告对情况的认知、掌握及理解,对各人行为的影响,去裁定他们是否有共同目的,或其心思意念。
不可受道德及值观等影响判断
法官又提醒,陪审团需要公正、不偏不倚,不可受个人道德、价值观、政治取向及个人情绪影响,即使对某被告有好感或反感,抑或是同情,也不可因而影响判断。
被告梁天琦(27岁)、李诺文(21岁)、林傲轩(23岁)及有“美国队长”之称的容伟业(32岁)均被控同一项暴动罪,控罪指他们于2016年2月8日至9日(农历大年初一至二)间,于旺角砵兰街参与暴动。此外,容伟业另外面对6项非法集结、煽惑他人非法集结、暴动及袭警罪。
案件编号:HCCC408、HCCC408A/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