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警涉提款机偷款案 官指怕麻烦未交款不合理 裁罪成罚款1.5万

撰文: 朱棨新
出版:更新:

休班男警前年在柜员机提取款后,涉偷取遗留在旁边另一部柜员机的8000元。虽然他事后获银行职员确认款项不属于他,但仍然未有交还,最终被捕。男警否认盗窃罪受审,裁判官今(22日)在九龙城法院裁决指,被告声称为避免麻烦同僚,而未有把款项交到警署,认为说法牵强,裁定他罪成,判男警罚款1.5万元,并赔偿8000千元予案中事主。

被告刘元明(左)被裁定偷窃罪成,被判罚款1.5万元。(朱棨新摄)

被告刘元明,38岁。他被控于2017年7月5日至2018年2月21日期间,偷窃女事主陈美娟的8000元现金。

被告曾称以为自己未有拿钱

被告自辩时称提款后以为自己未有拿钱,折返时误取事主的8千元,裁判官今裁决时认为其说法不合理,并指被告由自己使用的柜员机,到拿取事主款项只相隔12秒,不可能在如此短时间,便忘记早前使用那一部柜员机。

声称怕麻烦同事说法牵强

裁判官续指,被告身为警员,若不肯定款项是否属于自己,便应交出款项。裁判官认为被告声称怕令同僚麻烦,而未有把涉款交到警署,说法牵强。裁判官指,被告事后致电银行热线查询,得知款项不是属于自己后,仍未有交出,认为被告有不诚实意图,遂裁定他罪成。

不会因被告是警员而提高罚则

辩方求情透露,被告在停职期间只获支全薪的95%,即约3万元。裁判官指此类案件,一般判处罚款,并指不会因被告是警务人员而提高罚则。

事主早前作供指,于2017年7月4日晚上10时许,在九龙城福佬村道的汇丰银行理财易中心柜员机提取8千元,但未有拿取款项便离开。而闭路电视片段显示,被告当时使用事主旁边的柜员机,他一度走向出口,但突然折返到事主刚使用的柜员机,拿取现金。

银行职员曾确认钱不属被告

被告事后致电热线查问,声称提款8千元后,柜员机发出声响,他便拿取柜员机的8千元。而职员确认,被告户口当时只有一次提款8000元的纪录,并要求他把款项交到银行或警署。惟他未有依言交出,于去年2月被捕。

案件编号:KCCC2089/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