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察停职转揸的士 被指曾犯交通条例迫退休 入禀求覆核
撰文: 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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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高级督察刘承聪,因涉袭击女友惹官非,期间改当的士司机,却又犯上交通条例被罚款。之后虽洗脱殴打女友的罪名,却被警队指他曾有交通案底,要求他提早退休。刘不服决定,认为交通罪行不应视作刑事罪行,并指警队未许他就这决定上诉不公,昨(20日)入禀高等法院要求覆核。
三犯交通罪行被罚款
申请人刘承聪,47岁,答辩人为警务处。刘在入禀状透露,他于1998年加入警队,2003年晋升为高级督察,惟他于2012年因袭击前女友被检控,之后一直停职停薪,期间转任的士司机,但又三度犯下交通条例,包括不遵守交通灯号及未提供资料等被罚款。
两犯刑事罪行均终极上诉得直
刘后来在终审法院上诉得直洗脱袭击女友的罪名,惟2016年又被指隐瞒已离婚而继续住在警察已婚宿舍,因而被控欺诈罪,但该案在本年7月在终审法院判上诉得直。
不过,在欺诈案的终审结果仍未下达前,警务处已要求刘提早退休,处方并在今年9月24日作出最后决定,勒令刘退休,刘无法就此决定上诉。
认为不应如此年轻被下令退休
刘在入禀文件指出,警务处是根据《警队条例》第37条作出有关决定,但条例没有定明刑事罪行的定义,他认交通罪行不应被视为刑事罪犯,再者刘是停职期间干犯,警务处不应以此为基础而要求他提早退休。
刘又指,即使交通罪行能被视为刑事罪行,警务处亦不应因轻微罪行,而要求他在如此年轻的年纪下退休,因而要求法庭覆核处方的决定。
案件编号:HCAL2932/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