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两检】官指政策体现高度自治 以时代需要诠释《基本法》

撰文: 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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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已于今年9月在香港通车,惟就“一地两检”而定的《广深港高铁(一地两检)条例》争议仍未结束,长洲覆核王郭卓坚等四人,就该例提司法覆核,但高等法院今裁定四人败诉。法官周家明在判辞中指出一地两检安排对香港整体有利,实际上体现了香港的高度自治,认同两地所实施的制度有所不同,没有违反《基本法》。而《基本法》亦应该与时并进,以时代的需要及情况诠释及运用。法官又强调,人大就实施一地两检的决定,对香港法院有约束力。

本案申请人为民族阵线发言人梁颂恒、社民连梁国雄、长洲居民郭卓坚和社工吕智恒。答辩人则有立法会主席、律政司司长、运房局局长和特首林郑月娥。

指人大就实施一地两检的决定 具法律效力

法官周家明在判辞中先指明根据《基本法》,人大常委会有不受制约的释法权,而香港法院尊重及接受人大常委会行使这项权力,亦受人大常委会的释法所制约。

周官亦接纳律政司一方的专家证人王磊所指,人大常委会有权透过颁布“决定”以令“一国两制”及《基本法》在港妥善实施,所以人大常委会就实施一地两检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亦对香港法院及港府有约束力。对于人大常委的决定在香港法律下的地位,周官认为有关决定是可以用来诠释《基本法》,但使用时必须要非常谨慎。

表明本案裁决不代表有关安排 可在其他地方实行

至于因人大常委决定而衍生的一地两检条例是否违反《基本法》,周官认为条例没有违反保护“一国两制”的原意,而且《基本法》事实上应该与时并进,以配合新的社会、经济及政治现实,亦应该以时代的需要及情况诠释及运用,若指《基本法》禁止落实对香港整体都有利益的合作安排,实质上是没有把《基本法》当作是“有生命力的文件(living instrument)”。

周官又指,正如政府方所说,设立一地两检口岸实际上体现了香港的高度自治,认同两地所实施的制度有所不同,又重申有关安排对香港整体都有益处,而一地两检条例亦没违反《基本法》。不过,周官指是次裁决不代表有关安排可在港其他地方实行,因一地两检涉及一个重大及史无前例的口岸工程,任何类似安排的合法性必须按情况审视。

梁颂恒须付梁君彦讼费

周官另在判辞中指出,梁颂恒不必要地将立法会主席梁君彦扯入诉讼,但却在正审聆讯第二天才申请撤回他作为答辩人,所以判梁颂恒须付梁君彦的讼费。

案件编号:HCAL60/2018、HCAL64-65/2018、HCAL71/2018、HCAL78/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