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权覆核案 一文看清三大曯目争议 解读《基本法》第40条为关键

撰文: 李慧娜 吕乐谦
出版:更新:

首宗挑战丁屋政策的司法覆核案在本周一展开战幔,申请人与政府方及乡议局的代表大状在庭上唇枪舌剑,从《基本法》第40条的立法原意谈到香港的土地问题,审讯亦涉及不少法律争议。本文将解构案中三大备受关注的争议,其中如何解读《基本法》第40条,将会是案中决定胜负的关键。

《基本法》第40条是否保障丁屋政策?

《基本法》第40条指,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保护。申请方认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立法时,未有就废除或延续丁屋政策作决定,才编写字眼中立的第40条条文,而第40条只保障合法的传统权益,由于丁屋政策涉歧视成分,与有关公平原则的第25条及39条相违背,故不合法,不受第40条保障。

不过,政府及乡议局一方认为,该条的立法原意主要是为了保障丁屋政策,其合法性毋庸置疑,议局直指男丁一生人有一次免费建屋权或可以私人协约形式建屋,便是丁屋政策中属传统权益的核心权利,故丁屋政策在《基本法》下可延续。

丁屋政策是否涉及性别歧视?

申请方指丁权仅限为男丁所有,亦含有歧视新界的女性原居民的成分。代表申请方的资深大律师李柱铭陈词时指出,大清律例中从来没有任何限制女性拥有房屋或土地的条文,女性在法律及习俗上均可拥有土地,因此女性原居民申请土地建屋的权利也应同样被视为传统权益,受基本法保障。

对此,政府方指传统习俗上妇女不会拥有或继承土地或房屋,只可享有丈夫屋地,并由儿子继承,而在围村中,大部分的做法只由传统习俗所约束;乡议局直认丁屋政策涉及歧视,但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仍立法保障丁屋政策。

丁屋政策歧视非原居民?

申请方在审讯首天便直指,丁屋政策歧视大部分非新界原居民港人,丁权是原居民额外的特权,但男丁在出售其丁权后仍可申请公屋,但在香港土地资源如此贫乏的情况下,实属不公。政府方未有就土地资源分配不公作回应,直指这议题与本案无关;乡议局则承认丁屋政策是“先天性带歧视”,但仍基本法起草委员明知此情况,仍编写第40条保障有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