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汉狎女友女儿 被捕后称“有畀钱我个女㗎” 判囚6年9个月
六旬汉自女友的女儿11岁开始,便以金钱引诱及威胁赶其母离家,4度要求摸女童的乳房、阴道及性交,其中一次更趁女友在露台时,在客厅与女童性交。女童之后将事件告知朋友,因而揭发事件,六旬汉被捕后更说:“我有俾钱我个女架。”他今(5日)于高等法院承认与年龄13岁以下女童非法性交、与年龄16岁以下女童非法性交及2项非礼罪,被判囚6年9个月。
事主母亲指“各人都有错” 官表示感慨
辩方求情指,63岁被告虽未有与女事主的母亲正式结婚,但女事主母亲已会称呼他“老公”,二人亦育有一子。辩方直指本案属悲剧,过程中没有使用暴力,但法官即指出过程中被告金钱利诱及威胁事主会走事主的母亲,再者其中一次事发时,事主母亲正在单位露台,但被告仍侵犯事主。
辩方又指,事主母亲为被告亲撰求情信称,在是次事件之前,他们是一个愉快的家庭,她为此事亦感到痛苦;而事主的创伤报告指她不愿再提事件,冀让事件过去,重过新生活,辩方故表示没有证据指事主受重大或永久伤害,且被告对事件有悔意。
惟法官判刑时指,事主母亲在求情信解释就在事件中“家中各人都有错”。对于她的说法,法官表示其态度令人感慨,而被告身为事主的“后父”,违反诚信,威胁及金钱利诱事主,过程更没有使用安全套,事件必对事主及家人带来精神创伤。法官引述案例指,对于有关儿童性罪行的案件必须严惩,故作出以上裁决。
非礼继女后 给予零用钱
案情指,女事主X出生不久后,其父便离开家庭,X母于2008年认识被告及成为情侣,X母为被告诞下一儿子,再搬到秀茂坪与被告同住,多年来X都称呼被告为“爸爸”,但X与姨母同住。
2013年时X为11岁,被告前往X与姨母住处,姨母当时外出工作,被告送了一盒礼物予X,及后与X性交,又在同年至2014年某日,当X问他取零用钱时,被告摸了X乳房及阴道,随后给予X一些钱。
趁女友在露台 在客厅和继女性交
2016年7月当时15岁的X与姨母搬到沙田公屋单位,在翌年3至4月某日,X前往被告的住处。X母亲当时身处露台,视线受阻,被告在客厅要求与X性交,并威胁若X拒绝,被告就会叫X母亲返回沙田单位。由于X不想家庭关系受影响,最终就范,过程中X曾想推开被告但不成功。同年10月28日,被告又再次在其住所内吻X乳房及阴道十多分钟。
X将事情告知朋友揭发事件,被告被捕后称:“我系有搞佢,我有畀钱我个女㗎。”他又澄清“搞”是代表摸X乳房,有付200至300元予X,而X亦同意。
案件编号:HCCC201/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