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持“行街纸”外籍人士当非法劳工 罪成判入狱22及16个月

撰文: 张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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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处分别于5月及11月拘捕两名外籍非法劳工,分别为孟加拉籍及越南籍,被捕时二人分别正进行搬运货物及洗碗工作。两人分别于上周五(16日)及上周六(17日),被判监禁二十二个月两星期及十五个月。而该越南籍女子亦被控使用及管有怀疑伪造香港身份证罪成,被判监禁十六个月,所有刑期同期执行,合共被判监禁十六个月。

两名非法劳工,包括一名孟加拉籍及一名越南籍人士被判入狱。(资料图片)

入境处于5月接获警方转介,跟进调查一宗有关非法劳工的案件。执法人员在葵涌拘捕一名31岁的孟加拉籍男子。被捕时,他正在搬运货物。在检查身份证明文件期间,该名男子出示了由入境处签发不允许雇佣工作的担保书(俗称“行街纸”),而及后的调查发现他为免遣返声请人士。而涉嫌聘用该名非法劳工的雇主的调查仍在进行中。

另一名46岁越南籍女子于入境处调查人员在11月15日进行的反非法劳工行动中,在荃湾一间餐厅内被拘捕。被捕时,她正在从事洗碗工作。在检查身份证明文件期间,该名女子同样出示了由入境处签发不允许雇佣工作的“行街纸”,及后的调查发现她为免遣返声请人士,她亦涉嫌使用及管有怀疑伪造香港身份证。

而涉嫌聘用该名非法劳工的雇主亦被拘捕,有关案件仍在调查中。

被捕的两名非法劳工于11月16日及17日,分别在沙田裁判法院及粉岭裁判法院,被控在香港非法入境后或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未得入境处处长授权而留在香港接受雇佣工作,他们分别被判监禁22个月2星期及15个月。同时,该名越南籍女子亦被控一项使用伪造香港身份证,被判监禁16个月,所有刑期同期执行,合共被判监禁16个月。

入境处重申,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监禁三年及罚款三十五万元,(资料图片)

根据《入境条例》第38AA条,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无薪的雇佣工作,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违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5万元及监禁3年。上诉法庭对违反有关条例的罪行颁定判刑指引,以监禁15个月作基准。而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伪造身份证或他人身份证乃属违法,违者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10万元及监禁10年。

而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监禁3年及罚款35万元。高等法院曾就此颁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须被判即时入狱。如求职者没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雇主亦必须查阅他/她的有效旅行证件,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监禁1年及罚款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