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队摄影员承认用假价单采购 声称因懒于搜寻报价

撰文: 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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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队鉴证科高级特别摄影员,声称因为懒于搜寻其他供应商报价,为鉴证科购买摄影及冲晒器材时,使用9张虚假报价单,以符合采购须找1名以上供应商的规定。摄影员今(7日)于东区裁判法院承认8项使用虚假文书罪,求情指在事件中没有获益,又解释因其中一项要采购的黑白照干片机,是专程委托公司制造,在市场上没可能找到第二间供应商报价。裁判官先为摄影员索取多份报告,把量刑押后,期间摄影员准继续保释。

辩方求情指,被告张剑峰(54岁)于1990年成为警务处二级摄影员,至2010年晋升至高级特别摄影员,被告太太本年确诊癌症。辩方指,被告非为私人利益,只是因为懒及“贪方便”犯案,又解释被告在采购涉案其中7项物品时,只找到一间供应商,另外,涉案的黑白照干片机专程委托公司制造,在市场上没可能找到第二间供应商报价,被告想不到别的方法解决,才用了这不当的方法。

被告张剑峰今在东区裁判法院承认8项使用虚假文书罪。

求情指案件或影响长俸

辩方呈上5封求情信,其中警署警司及前警司亦为他撰求情信,赞扬他为人负责任、亲力亲为。另外辩方亦指此案或对被告可得的长俸或有影响。裁判官先为被告索背景报告及社会服务令报告,案件押后至11月28日判刑。

案情指,被告于2014年9月10日至2017年8月1日使用9份以3间公司名义发出的虚假报价单,替警队采购摄影及冲晒器材,如移动摄影器、充电池、黑白照干片机、可录DVD光碟等,而该3间公司从未授权被告使用有关报价单。被告在警诫下表示因懒于搜寻其他供应商报价,且为符合采购时必须找1名以上供应商报价的规定而犯案。

案件编号:ESCC 2470/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