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被箍颈后瘫痪亡案 陪审团退庭商议 曾问非法被杀标准

撰文: 林乐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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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的士司机陈辉旺于6年前与乘客生车资纠纷,被押上警车时疑因遭警员箍颈,导致颈椎移位及全身瘫痪,留院一个月后因并发症离世。死因庭5人陪审团今(24日)早约10时退庭商议,期间就裁定非法被杀之标准提问。

死者家属的资深大律师苏朗年早前陈词,促陪审团裁定死者死于“非法被杀”。(资料图片)

死因裁判官回答陪审团 需考虑警员的一连串动作

死因裁判官严舜仪已完成引导陪审团,陪审团今早约10时退庭商议。至中午,陪审团就裁定非法被杀之标准,向严官提出两条问题。

由于严官早前提及,若要裁定非法杀人,其一判断元素是须于毫无合理疑点下,确信警员林伟荣的行为是蓄意。陪审团的第一条问题是,该行为是单指箍颈那一下,抑或指触碰到颈部的一连串动作?严官回应是一连串动作,即该警员由碰颈至离颈的动作。第二条问题是,如要判定该行为是蓄意,是否须于毫无合理疑点下,相信警员在尚未提起陈辉旺,已知箍住其颈部,但仍继续动作,严官答:“是。”

如不肯定死因 可裁定死因存疑

陪审团继续退庭商议,须至少3人同意同一死因,才可宣判陈是非法被杀、死于不幸、意外抑或自然。如不肯定,则可裁定死因存疑。

严官昨就各项死因裁断给予指引,并向陪审团说明,须在毫无疑点下确信以下四项元素,才可判定陈被非法杀死。第一,警员林伟荣所为伤及陈的颈椎,以致其中枢神经受损,令他长期卧床引发并发症死亡,第二,警员所为属蓄意;第三,警员所为属危险;第四,警员作为是非法。由于警员的证供显示他知道箍颈会有危险,并属不合法武力,故陪审团只需考虑第一及第二项元素。

案件编号:CCDI-477/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