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集团创办人周向荣告保险公司 指若拒承担赔偿 也有疏忽责任
撰文: 吕乐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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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 医学美容集团2012年毒血针事故,令三名女顾客严重感染,酿成一死、一截肢及一伤残事件,DR集团创办人周向荣去年因误杀罪成被判入狱12年,三名事主亦已入禀向他索偿,惟周指其保险公司等没有按保险条约赔偿,昨入禀高等法院,指保险公司若不须就事件赔偿,即指保险顾问当时未有有向DR 集团提供最适合的保险计划及建议,属于疏忽,因而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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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保险不赔即表示未提最合适计划
本案共五名原告,包括周向荣、亚太干细胞科研中心有限公司、铜锣湾医学美容有限公司、香港美塑医务中心有限公司和Lucky Eye Investments Limited;被告为华寳保险顾问及怡和保险顾问。
入禀状指,DR 医学美容集团因医疗失误,在2015年被三名受害者入禀控告要求赔偿,但华寳保险顾问却拒绝按之前签订的保险合约,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指出,华寳保险顾问理应按合约赔偿;若该份合约容许华寳保险顾问不须赔偿,则意味著它当时并没有向DR 医学美容集团提供最适合的保险计划及建议,属于疏忽,令DR 医学美容集团蒙受损失。因此,华寳保险顾问及怡和保险顾问(于2014年收购料华寳保险顾问)也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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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事主1死1截肢1永久伤残
事件发生于2012年10月,三女事主光顾DR 医学美容集团,并购买以近10万元计的健康疗程,惟当时疗程尚在试验阶段,三事主注入受细菌污染的血制品后,全部出现败血型休克。一名事主最终离世,而另外两名事主也分别需截肢及永久伤残。周向荣及其实验室技术员陈冠忠,均被裁定误杀罪成,被判囚12年。第三被告医生麦允龄的案件则已排期审理。
案件编号:HCA 1949/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