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商以60万元贿村代表 换不反对村内建丁屋 违防贿赂条例罪成

撰文: 陈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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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发展商及其相关人士串谋向一名乡村居民代表提供共60万元贿款,以换取对方不反对该发展商在大埔一个乡村的“丁屋”发展项目,被廉政公署起诉,两名被告陈金标及何年宋今日(16日)在区域法院被裁定两项串谋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成立。
案件押后至明日(17日)求情及判刑,两名被告还押惩教署看管。

有发展商贿赂乡村代表,换取对方不反对于村内建丁屋。(资料图片)

两名被告之一的63岁陈金标,是乐健发展有限公司(乐健)董事兼股东;以及其相关人士、59岁的退休人士何年宋。两人被裁定两项串谋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a)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

同案余下一名被告林奕灵,则被裁定两项相类罪名不成立。法官陈广池将案件押后至明日求情及判刑,陈及何两人还押惩教署看管。

案情指,被告陈金标案发时是物业及土地发展商乐健的董事兼股东,他计划在大埔荔枝山村兴建10间“丁屋”。一名乡村居民代表于2014年12月,经咨询村民后,代表他们去信地政总署,反对其中一项兴建“丁屋”的申请。地政总署曾发信通知陈金标,指是该乡村代表反对其兴建“丁屋”的申请,因此署方未决定是否批准申请。

案情透露,2016年9月29日,何年宋与该乡村代表在一间酒楼见面,席间何年宋问该乡村代表想要多少钱,才不会反对陈金标兴建“丁屋”的申请。何年宋亦多次向该乡村代表说,如他肯撤回有关“丁屋”申请的反对,陈金标会向他支付6万元。何更承诺,乡村代表会于翌年1月19日收到该笔6万元款项。该乡村代表于当日下午在一间酒楼与何见面,何稍后将6万元现金贿款交给该乡村代表。

案情又指,何年宋在酒楼会面期间重申,陈金标会向乡村代表支付共54万元或每间“丁屋”6万元,换取对方不会代表村民,就该村兴建其余九间“丁屋”的申请提出反对。

地政总署在廉政公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