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外籍非法劳工被判囚15个月 均属免遣返声请人士

撰文: 张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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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外籍非法劳工,包括一名印度籍、一名巴基斯坦籍及一名越南籍人士分别于今年六月至八月被入境事务处调查人员拘捕。三人分别于上周五(10日)及今日(13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狱15个月,而三人均为免遣返声请人士。

入境事务处调查人员于6月27日连同警务处进行的“权能者行动”中,于深水埗一间回收店内拘捕43岁的印度籍男子,当时他正进行搬运工作。另一名36岁的巴基斯坦籍男子于8月8日,入境处进行的反非法劳工行动中,于旺角一座住宅大厦搬运及丢掉废弃物料时被捕。另外,入境处调查人员于6月13日进行的“曙光行动”中,拘捕54岁的越南籍男子,他当时于上水一个运动场内维修草地。

三人均持有由入境处签发,俗称 “行街纸”的不允许雇佣工作的担保书,及后调查发现均为免遣返声请人士。三人分别被控在香港非法入境后或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未得入境处处长授权而留在香港接受雇佣工作,各被判监禁十五个月。

3名外籍非法劳工被判囚15个月。(资料图片)

根据《入境条例》第38AA条,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无薪的雇佣工作,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违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三年。上诉法庭对违反有关条例的罪行颁定判刑指引,以监禁十五个月作基准。

入境处重申,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监禁三年及罚款三十五万元。高等法院曾就此颁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须被判即时入狱。根据法院判例,任何人士在决定聘用一名雇员前,必须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步骤以确定有关雇员是可合法受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