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经纬上诉】控方指朱无理地认定事主具侵略性 朱求有条件释放
退休警司朱经纬占领运动执勤时用警棍挥击途人,被判囚3个月,他不服定罪及刑罚上诉 。案件今(9日)于高等法院续讯,控方陈辞指朱从未见过事主,却无理地认为事主具侵略性,认为原审官已考虑到各方因素,认为朱并非使用最低程度的武力才把朱定罪。朱的律师则反驳指事主并无受伤,可见武力并不严重,又指朱在过去四年饱受压力,希望法庭能改判他有条件释放。法官把案押后至下月14日裁决。
控方指朱无故认为事主具侵略性
代表律政司的律师今早陈词,并反驳朱一方的说法,并指事主郑仲恒当时在朱面前经过,朱无必要从后用警棍挥打,原审认为朱并非使用最低程度的武力,且朱称事前没见过事主,原审法官亦有作考虑,故原审官并非如朱所言,只信纳事主的说法,又指朱从没见过事主,却无理地认为他有侵略性。
朱的律师即作修正,指朱只认为郑“有侵略性”,不是说“非常有侵略性”,而侵略性不是指其举动,而是他不愿离开、喝骂警察的态度。
辩方指事主根本没有受伤
朱的律师续指,事主遇袭当日没看医生,他后来看医生只是为了取得伤势照片,以作指控,该些照片也经传媒报导。影片可见郑的颈部没受袭,事主所谓的左颈受伤,并非朱所造成。她更直指事主根本没有受伤,认为结果最能反映武力是否合理,亦证明朱当时使用了最低武力。
朱的律师又提到,事件至今已有4年,传媒广泛报导,更曾有记者跟著他去餐厅吃饭,令朱饱受压力。她又说,如法官所见,庭外有很多群众,朱难以离开,而朱已在囚16天,希望法官能改判朱有条件释放。
有条件释放须担保期内行为良好
根据《裁判官条例》,有条件释放,即法庭认为被告所犯罪行不严重,可不判任何惩罚,但可要求被告以不高于2千元作担保,并在不多于3年时间内要保持行为良好。若担保期内再犯事,被告须要支付担保金,并根据原有之罪行再判刑。
官押后下月14日裁决。
58岁的朱经纬,被控于2014年11月26日晚,在旺角弥敦道上海商业银行外袭击郑仲恒。
案件编号: HCMA70/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