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覆核遣散费计法终极胜诉成首例 扣强积金雇主供款后获破欠金
葵青货柜码头外判货车司机,指劳工处和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犯错,令破欠基金拒绝支付分毫特惠金给他,使他少了约2.5万元遣散费,早前提出司法覆核提出处方沿用多年的计算方法,成为首宗案例。司机经两次败诉后,今(5月17日)获终审法院五位法一致裁定上诉得直。
事件缘于富明运输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7日清盘,并即时解雇所有员工,包括申请人翁志强。翁原本可得到约13.1万元遣散费,但他的强积金雇主供款只有10.6余万元,他因此申请逾2.5万元破欠基金特惠金代替遣散费,却遭破欠基金委员会拒绝,遂触发是次案件。
申请人可获2.5万元破欠特惠金
根据现行法例,强积金雇主供款可与遣散费对冲,而破欠特惠金上限为雇员“有权得到的遣散费”的首5万元,加上余额的一半,但法例没有提及对冲的先后次序,引发争议。
终院法官今一致裁定,《破产欠薪保障条例》第16(2)(f)(i)条列明申请人“有权得到的遣散费”的金额应为遗散费之实际款额,正确的计算方法应是工人遣散费与强积金雇主款项对冲后所得的净款额,再以破欠基金计算方式计算工人可得特惠金。
根据申请人翁志强个案,若按以往劳工处计算方法,翁的破欠特惠金有9.05万元,但减去强积金雇主供款10.6万元,翁未能获取赔偿;但按照终院判词,翁的遣散费和强积金雇主供款对冲后,尚欠2.5万元遣散费,翁再向破欠基金申请特惠金,获全数2.5万元款项。
劳工处尊重法庭裁决
劳工处于晚上表示尊重终审法院的裁决,由于有关问题十分复杂,终审法院对《破产欠薪保障条例》就遣散费特惠款项的计算方式的诠释,与原讼法庭及上诉法庭早前的看法并不相同。处方会与律政司澄清遣散费特惠款项的计算方法,并会以符合终审法院判决的方法计算遣散费特惠款项及考虑相关事宜。
劳工处强调,破产欠薪保障基金财政状况稳健。政府会与基金委员会密切监察基金的财政情况。
劳方:判决还工人一个公道
一直协助申请人翁志强的劳九劳工社团联会主席吴慧仪表示,对于终极胜诉,申请人感到很高兴,尤其在败诉两次后,因申请人坚持终获胜诉,亦可以和此事一同受影响的工友取回他们应得补偿。
立法会议员潘兆平指出,“设立破欠基金的目的原本是要保障工友,但劳工处一直坚持他们的计算方法正确,今次案例后,政府应尊重法庭判决,尽快计算过往赔偿给工友的金额少了多少,尽快向他们给予应得的赔偿。”
职工盟总干事蒙兆达表示,终院判词是还工人一个公道,尤其在经济不景下,更加强工人的保障,不过他不鼓励雇主滥用破欠基金逃避法律责任,建议劳工处加强对欠薪雇主执法,杜绝滥用破欠基金。
案件编号:FACV14/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