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百科】首批居屋成本价售“超贵” 衍生36年来市值订价机制
特首林郑月娥宣布,资助出售房屋与市价脱勾,沿用多年的订价机制将会划上句号。现时以市值和申请人负担能力挂勾的订价机制,其实采用了36年,最初居屋订价是采用成本价计算,却因“超贵”而在第三期乙起,改用有机制至今。
1982年起改以市值和负担能力挂勾
居屋计划由1978年正式推出第一期屋苑销售,当年单位的售价根据成本订定,但所谓“成本”,除包括建筑支出外,还包括地价及土地开发成本,结果该期推售6个屋苑,售价介乎9.06万元至16.5万元,及后两年推售的单位最贵超过27万元,当年都引起相当大的争议。
至1982年,房委会决定调整居屋订价机制,单位售价订为与当时市值和申请人负担能力挂勾,不再以成本作为参考,并由同年2月推售的居屋第三期乙起实施。
所谓居屋订价方程式,是单位售价订于该单位市值,再乘以一个折扣率水平,有关折扣率与符合居屋入息限额家庭负担能力相关连。至于如何衡量负担能力,存在两个重大原则,即合资格家庭可负担供款与入息比例不超过40%的单位;及所有推售单位中,在将其市值乘以一个折扣率以计算出售价格后,至少要有一半单位是合资格家庭“可负担”。
曾荫权曾提出机制改按负担能力 房委会反对告吹
至1991年房委会同意以市值七折作为“可负担”单位售价水平,当2006年计划翌年复售居屋货尾时,房委会再次确定继续应用市值七折。
不过,居屋以评估市值订价安排,在楼市升温期却有“水涨船高”之弊。至2011年10月12日时任特首曾荫权在发表任内最后一份施政报告时,宣布复建新居屋,同时亦改以负担能力作厘定售价基准。
根据他当年的说法,新订价机制以市民负担能力订定单位售价,对象是低于3万元收入的首次置业家庭,订价与合资格家庭的供楼能力挂勾。他曾指,居屋单位实用面积为400至500平方呎单位的售价,初步估算为150万至200万元。
然而,这套建议建制及后房委会讨论,却遭到反对,最终梁振英政府也决定维持有关机制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