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拟延长渡轮服务牌照期 由现时3年增至5年

撰文: 杜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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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现时《渡轮服务条例》规定,不论是新批予还是延续的牌照,每段牌照期最长为3年,总计牌照期则不得超过10年;运输及房屋局拟将渡轮服务的牌照的批予及延续期限,由3年增至5年,冀便利渡轮营办商作出较长远规划及投资;修订条例草案已刊宪,并将提交立法会。

现行《渡轮服务条例》(第104章)第29条规定,不论是新批予还是延续的牌照,每段牌照期最长为3年,总计牌照期,即包括所有续期的期限则不得超过10年;运输及房屋指,规定增加了在10年期内申请牌照续期的次数,不但对渡轮营办商造成行政负担,亦在一定程度上窒碍他们为其渡轮服务作出较长远的规划及投资。

当局建议,延长经营渡轮服务的牌照的批予及延续期限,由3年增至5年。牌照期总计上限为10年的现行规定则维持不变,既可便利渡轮营办商作出较长远规划及投资,并从而改善渡轮服务的财务可行性,并鼓励营办商不断提升服务质素。《条例草案》将于6月27日提交立法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