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天琦案】对政府不满不能诉诸暴力 官解为何卢建民刑期更重
2016年农历大年初二凌晨的旺角骚乱事件,本土民主前线前发言人梁天琦与另外两名被告,先后认罪及被裁定暴动罪成,其中梁天琦被判入狱6年,另两被告,卢建民被判入狱7年,认罪的黄家驹则入狱3年半。法官彭宝琴判刑时重申,当日的参与者戴口罩及持盾牌,明显是有计划的,认为法庭不能向社会发放错误讯息,令人以为对政府不满,便可诉诸暴力,必须判以阻吓性刑罚。法官又指出,梁及卢分别 6年同7年,期刑期有别,因二人被裁定干犯暴动的地点不同,卢身处的砵兰街,现场有500人暴动, 规模较大 ,梁身处的亚皆老街,当时约有200人,规模相对较少,故判刑6年。
强调涉暴力便失集会权利
法官彭宝琴在判刑时指,事发时为节日,不少涉案群众戴上口罩,更有前排人士持盾牌,显示他们是有计划的。
彭官强调不会容许将民生及社会议题诉诸法庭,她又引述上诉庭早前就黄之锋的案例,指出如参与集会人士一旦涉及暴力行为,他们便丧失法律给予的集会权利,不能以非法手段行使这些自由。
卢建民犯案源于对警察的愤怒
彭官又指,当天的群众阻塞马路,拒绝让路与警察处理一宗交通事故,之后向警察作出报仇性行为,而被告卢建民求情时亦确认当天犯案是源于对警察积累的愤怒。彭官强调,案发的背景不是求情因素,否则会向社会发放错误讯息,令人以为对政府不满,便可诉诸暴力行为。
法庭只考虑暴力行为
彭官判刑时指,辩方求情时强调本案有社会及政治性背景,又指被告是被挑衅而犯案,惟法庭并不接纳,又指因政治诉求而犯案非求情理由,法庭会毫不犹疑及拒绝,并只考虑他们目无法纪及严重的暴力行为,法庭不会理会案件是涉及帮会对峙,还是涉及政治因素,只会考虑案中的暴力程度及破坏安宁的程度。
重申暴动罪是暴力罪行
彭官引述案例指,犯案人是学生,但并无优势,不能以教育背景作为减刑因素。她又指,法庭不愿意对年青人判罚,但都要考虑公众利益,不能将被告福祉视为首要事项,没有人可以用教育及社会背景作避免入狱的刑罚。彭官指,本案有个别被告涉及的行为相对情节轻微,惟暴动罪属于暴力的罪行,参与暴动的人都是咎由自取,被告是自己选择作为其中一员,暴动罪应以整体来看,被告亦非单独行事,而是以聚众方式作暴力行为,因此法庭考虑量刑时,会考虑整体暴力情况,而非考虑个人。
卢建民参与地点暴动规模更大
彭官就卢建民被裁定罪成的砵兰街暴动罪,该罪案情指有500人涉聚集,当中有人向警方掟砖、卡板及长棒等杂物,当时卢被警察见到他向警方防线投掷物品2次,而卢一直在场,不理警方劝谕,并积极参与,故以7年为量刑起点,并判卢入狱7年。
而梁天琦被裁定罪成的亚皆老街暴动罪,该罪案情指约有200人参与,惟在场警员只得10数人,两边人数悬殊,而人群疯狂地向警袭击,无视警员毫无防御能力,之后需要2次鸣枪警告,故该罪以6年为量刑起点,加上梁早前承认的袭警罪,梁的总刑期为6年。
第五被告黄家驹被控的同样是亚皆老街暴动罪,惟他很早期已认罪,故量刑起点由6年下调至4.5年,加上认罪扣减,最终被判入狱3.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