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上拍照】唐琳玲藐视法庭罪成 会否留有案底?
撰文: 朱幼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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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女子唐琳玲因为在庭上拍照,结果被控藐视法庭。她曾透露,本有移民澳大利亚机会,但她放弃了,因为她爱香港,然而这件事件,会否令她在香港留下刑事记录?原来关键在于她会否被判以入狱刑罚,有判监,即使被判缓刑,也会留下犯罪记录,而随著唐被判监7天,亦应会记录在案。
警务处可保留刑事记录
根据《警队条例》(第232章)第59条,警务处可保留所有因某项罪行而被逮捕或被定罪人士的鉴别资料,以助警方履行其防止、侦查和调查罪案的职能。
前保安局局长黎栋国前年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询时曾透露,警务处的姓名索引系统,会储存本港的刑事纪录,由警务处因应罪行的严重性、普遍性,或是否属非纯属管制性质等,以决定是否列入须留纪录的罪行,例如涉及伤人、讹骗、性罪行等都会列入名单内。
罪行包重婚行乞但无藐视法庭
警务处在2004年因应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要求,制定了一列表,并会因应香港法例的更新,适时修订。
根据该列表,共有167项独立标题的罪行,除了一些涉严重暴力、不诚实或性罪行外,重婚、偷电、赌博及行乞等罪行,都出现在列表上,惟藐视法庭罪,却不在表列之上。
被判监或缓刑仍留记录
然而黎当时也特别说明,即使犯上非列表上的罪名,并不表示不会留下记录,因为无论干犯任何罪行,一旦被判监禁刑罚,包括缓刑,即使罪名不在该“须留纪录的罪行”的列表内,有关罪行仍会记录在案。
故若唐只被定罪而未有判监,她在香港的记录上,仍可保其清白之身,但现被判囚7天,便会有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