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署总工程监督及分判商涉贪 各判囚半年 准保释等候上诉

撰文: 陈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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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起诉路政署一名总工程监督及一名分判商,就该署的维修工程分别受贿及行贿五万元,两被告今日(14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各判入狱六个月。
暂委裁判官莫子聪接纳两名被告的申请,准以现金三万五千元保释外出等候上诉。

其中一名被告为60岁的路政署总工程监督陈耀威,被裁定一项公职人员接受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4(2)(a)条。同案另一名被告为58岁的郑祖颐,他是惠联工程有限公司(惠联)及惠福工程有限公司(惠福)董事兼股东,被裁定一项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4(1)(a)条。

案情指,陈耀威案发时被派驻市区结构维修组工作,他负责督导和监察观塘区的道路及其他维修工作,包括推荐及批出维修工程订单。而当时路政署的定期合约承建商把观塘区及黄大仙区道路工程的工人及材料供应外判予惠联及惠福,并委任被告郑祖颐为地盘总管,负责监督上述道路工程地盘。

该合约承建商于2012年6月8日至2015年9月8日期间收到观塘、黄大仙、九龙城、九龙湾及红磡的道路维修工程的工程订单,总金额约为二亿一千万元。

路政署总工程监督接受分判商的5万元贿款,被廉政公署起诉,两人各判囚半年。(资料图片)

陈耀威其后于或约于2015年9月8日向上司递交一份将军澳隧道公路维修工程的申请,总金额约为200万元。若申请获批,将会由郑的公司负责有关工程。同年9月8日约下午六时,陈及郑两人经罗湖管制站离港前往中国大陆。翌日凌晨约二时半,陈耀威返港后遭廉署人员拘捕,并从他身上搜获一个信封,载有五叠以橡筋捆绑的五十张1,000元纸币,合共5万元。

经政府化验所化验,证实该信封、橡筋以及部份纸币上有郑祖颐的基因。

暂委裁判官莫子聪宣判时表示,郑提供而陈接受的贿款可以视之为甜头,裁定两名被告罪名成立。裁判官并接纳两名被告的申请,准许他们以现金3万5千元保释外出等候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