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委会:“冷静期”已考虑商界承担力及防止被滥用 对商户影响微

撰文: 劳敏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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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委员会上月发表有关消费者“冷静期”研究报告,建议政府针对于营业处外订立的非应邀合约、遥距合约(网购除外),以及交易金额高并以预缴形式消费的服务行业,设立不少于7天的强制性冷静期,让市民可以无须说明理由,取回已缴款项。有部分商界组织反弹,美容业界早前表示反对设7日冷静期,担心有关措施会导致业界资金周转不灵。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邱腾华书面回复立法会议员提问表示,消委会考虑了商界的承担能力,提出不同措施以减轻相关商户在遵从方面的成本,以及防止冷静期被消费者滥用,相信建议在保障消费者合理权益,和维持良好营商环境之间已取得平衡。他指,目标是于今年内向立法会提出政府的建议框架,再咨询公众。

邱腾华书面回复指,消委会拟定“冷静期”建议时已考虑商界承担能力,提出不同措施以减轻相关商户在遵从方面的成本,以及防止冷静期被消费者滥用。(资料图片)

邱腾华今日(5月9日)书面回复立法会议员提问时表示,消委会研究时,有考虑商界就强制冷静期所表达的意见和担忧,故拟定建议时已考虑商界承担能力,提出不同措施以减轻相关商户在遵从方面的成本,以及防止冷静期被消费者滥用。

例如消费者需要支付在冷静期内使用了的服务,商户亦可收取不多于信用卡交易金额3%行政费。消委会相信,实施强制冷静期不会导致大量消费者取消合约,影响甚为有限;而建议亦参考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经验制定,相信其建议在保障消费者合理权益,和维持良好营商环境之间已取得平衡。

消委会:冷静期不少于7天是合理时间

至于为何设立不少于7天的强制性冷静期,邱腾华解释,消委会参考因素包括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冷静期一般由3至14天不等,冷静期太长或会容易引发其他问题,例如货品会因冷静期时间太长而容易造成损耗,引起有关赔偿的争议、或会影响商户运作及现金流、可能会较易造成滥用;若冷静期太短,消费者未必有足够时间审视决定和提交取消合约的通知。因此,消委会认为冷静期不少于7天是一个合理的时间;同样地,在考虑退款的时限时,参考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经验后,也认为在不多于14天内作出退款是一个合理的时间。

邱腾华指,容许商户在消费者用信用卡支付的情况下扣除小量行政费,可减轻商户的遵从成本,也减少消费者滥用。(资料图片 / 梁焕敏摄)

扣除行政费可减少消费者滥用

被问到应否容许扣除行政费时,邱腾华解释,消委会知悉信用卡交易一般涉及一定的手续费,故认为在不窒碍行使取消权的前题下,应该容许商户在消费者用信用卡支付的情况下扣除小量行政费,这做法既可减轻商户的遵从成本,也可减少消费者滥用,故建议当消费者以信用卡付款,商户可从退款扣除不多于信用卡交易金额的3%作为行政费。

在强制冷静期的应用范围方面,消委会建议除了可获豁免的消费交易外,所有指定的合约都应受规管;又建议如消费者于冷静期内要求使用服务,则商户可扣除已使用服务的价值,而有关费用须参照合约中订明的总代价按比例计算。如现有客户续约或再签新合约,而该合约属于强制冷静期的应用范围内,消委会建议该现有客户亦应受到强制冷静期的保障。消委会认为,实施强制冷静期不会导致大量消费者取消合约;反之,强制冷静期可提高消费者的信心。

对于消委会建议合约期不少于6个月的美容服务合约须设有强制性冷静期,邱腾华引述消委会回应,若设定在较短合约期的服务合约强制实施冷静期,或可为消费者带来更大保障,但同时亦会增加对商户运作的影响;若设定在较长合约期的服务合约强制实施冷静期,却会缩窄保障消费者的范围,故认为如美容及健身服务合约的合约期达6个月以上或涉及预缴便须提供冷静期,是一个合理的安排,但时光共享产品合约条款较复杂,且通常涉及海外物业、大额预缴或冗长供款年期,故不能与美容或健身服务合约看齐。

邱腾华表示,当局正联同相关政府部门,研究立法设立冷静期的适用范围、行业定义、实施细节、申诉机制、豁免等;并会考虑合适的执行安排等,目标是于今年内向立法会提出政府的建议框架,然后咨询公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