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诺轩DQ案】申请人申请覆核许可 法官明早下裁决
区诺轩刚胜出港岛区立法会补选,却即被一名港岛区选民入禀挑战他的参选资格,指区过去曾焚烧《基本法》,并非真诚拥护《基本法》,要求法庭禁止他宣誓就职。高院今(28日)开庭决定是否批出司法覆核许可,但代表区的律师却认为申请人疑在申请程序上出错,不应颁予许可。法官明早(29日)下书面裁决。
申请人黄大海(47岁),他港岛区选民,报称商人亦同时是的士司机从业员总会秘书长,过去亦曾在占领运动期间向法庭申请禁制令,阻止示威者占据弥敦道一带。
王国兴称觉补选有冤情
工联会的王国兴今陪同黄到庭,二人在高院门外上演“击鼓鸣冤”,用手拍鼓称要申冤,王国兴称这次补选“有冤情”,选举主任处理不当,没有取消区的参选资格,希望法官是“包青天”、“青天大老爷”,可以处理市民冤屈。
申请人要求声明区无参选资格
代表黄大海的律师指,本案是独特和个别案件,有别于早前陈浩天的选举呈请,今次区诺轩已胜出补选,如果要法庭颁令禁止区就任议员,并禁止政府刊宪,申请人只可用司法覆核达到这些目的。律师补充,由于政府已将选举结果刊宪,所以申请人要求选举主任发一份声明,澄清区实际上没有参选资格。
不想影响议会运作故未申请禁制令
法官周家明立即追问,申请人为何不在入禀时申请临时禁制令?又指如果申请人在区当选后、刊宪前都没有申请临时禁制令,现在才处理司法覆核并不合理。
律师承认没有申请临时禁制令,但强调他们提出司法覆核,是有鉴于6名民主派议员被DQ的先例,想透过阻止议员就任和政府刊宪,避免阻碍立法会运作。
区批评入禀程序有问题
区诺轩的律师续批评,黄用错误的程序入禀,又称黄要求禁止刊宪没有用处,因为刊宪本身没有法律效力,补选产生的议员在当选一刻已有议员资格,不明白黄有何理据要坚持用司法覆核申请禁制令。再者,如果法庭日后裁定某议员不符合资格,政府自然会刊宪宣告议席悬空。
政府亦认为应作选举呈请
代表政府律师反驳,如果有市民要挑战选举主任的决定、提名程序等选举事宜,按法例必须透过选举呈请处理,但若要提出选举呈请,必须有10名同一选区的选民联合入禀才能成事。政府律师认为,申请人大可提出选举呈请,或者申请临时禁制令,不应诉诸司法覆核,之前梁游案可以用司法覆核处理,纯粹因为兴讼的是行政长官,他在这类案件中享有诉讼权。
申请人要求免讼费
法官听取三方陈词后,押后至明早颁书面裁决。律师要求法庭豁免黄的讼费,称他一片好意入禀,不为谋求私私,他只是不熟悉合适的法律程序,并非怀着恶意滥用司法程序。
指区曾烧《基本法》
王又称区焚烧《基本法》和唱所谓港独国歌“城邦会战胜归来”,证明他有港独思维,是港独份子。黄则称他入禀是为了伸张公义,相信法庭有公平裁决。
黄入禀时声称,区诺轩前年参与游行时,曾在中联办门外焚烧《基本法》,而区于选举论坛上亦称,不介意将来再做一次,申请人因此认为他有意图焚烧《基本法》及无意拥护《基本法》,选举主任邓如欣容许区参选的决定有违宣誓及声明条例,要求法庭推翻该决定,禁止区宣誓就任,并声明撤销区诺轩的立法会议员资格。
案件编号:HCAL 409/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