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旺藐视法庭案】黄浩铭上诉失败 黄之锋对裁决感失望
撰文: 伍凯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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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旺藐视法庭案,黄浩铭等人阻碍执达吏清场,被裁定藐视法庭罪成,黄被判囚4个半月,他不服定罪上诉。高院今(23日)颁判词,指黄严重破坏禁制令的根本目的,违抗执达吏的权威,行为属严重干扰了司法工作,并对法治构成侮辱,裁定黄的定罪稳妥,他上诉失败,须继续服刑。今有到庭的黄之锋亦称对裁决感失望。
黄之锋对裁决感失望
黄之锋称对裁决感到非常失望,亦觉得裁决严苛,他只希望13+3政治犯陆续离开牢狱,市民可继续支持他们,并写信给仍在服刑的政治犯。
指控方未证有特定意图
本案的争议在于,定罪标准只是被告有“基本意图”蔑视法庭,抑或要证明被告有“特定意图”干预司法工作的执行。
代表黄浩铭的资深大状李柱铭称,根据案例涉及出版和对法庭当面作出蔑视的案件,才会满足于“基本意图”的定罪标准,本案的情况较特殊,法庭在处理刑事蔑视法庭时应采用较高标准,要求控方证明被告有“特定意图”干预司法工作。
禁制令涉重大公众利益
上诉庭法官今在判词指,案中的占领人士非法占据九龙几条主要公路,对正常往返车辆造成严重干扰和重大不便,因此禁制令是涉及重大公众利益。禁制令经本地传媒广泛报道,黄必然充份理解执达吏参与的原因,但亦知道违反的禁制令条款。他故意而明知地违反法令,实质上等同有干扰司法的“特定意图”,因此控方没有必要就此多作证明。
黄行为削弱公众对法令的尊重
黄的行为却严重破坏了禁制令的根本目的,削弱公众对禁制令和法庭命令的尊重,亦违抗了执达吏的权威。其行为属严重干扰了司法工作,并对法治构成侮辱,应受到惩罚性的制裁。
案件编号:CACV259/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