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士基、东方海外退出业界自愿讨论协议 汤家骅:继续或违竞争法

撰文: 黄静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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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航运业界的香港定期班轮协会在《竞争条例》实施后,于2015年向竞争事务委员会申请“集体豁免命令”,最终涉及资运公司之间互相讨论运费、附加费等商业资料的《自愿讨论协议》不获豁免,有关协议的宽限期于上月8日届满,2间参与协会《协议》的国际船运公司马士基及东方海外,近日相继退出《协议》。熟悉《竞争法》的资深大律师汤家骅表示,如有关协议未得到竞委会的豁免,而各公司又有就定价等达成协议,则很大机会违反条例。竞委会回应《香港01》指,如船运公司现时仍有任何行为可能违反《竞争条例》,竞委会对其处理的方式会与其他被指违例的行为一样,并会按照其执法优先次序作处理。

香港定期班轮协会在2015年《竞争条例》实施后,就《船舶共用协议》及《自愿讨论协议》,向竞委会提出“集体豁免命令”。(资料图片)

于1981年成立的香港定期班轮协会,处理定期、固定的远洋轮货运服务,协会目前有16个公司会员,约占本港货柜班轮业约9成。协会各成员会按《船舶共用协议》及《自愿讨论协议》运作,其中,《自愿讨论协议》订明容许成员讨论运费、附加费等商业资料,而《船舶共用协议》则允许船运公司协调或共同经营船舶服务,以及互换或租用船舶舱位。

根据竞委会文件,香港定期班轮协会在2015年《竞争条例》实施后,就《船舶共用协议》及《自愿讨论协议》,向竞委会提出“集体豁免命令”。竞委会于去年8月发出《船舶共用协议》的豁免令,允许船运公司协调或共同经营船舶服务,以及互换或租用船舶舱位,但就拒绝豁免《自愿讨论协议》。

马士基香港有限公司曾是《自愿讨论协议》的成员之一。(资料图片)

竞委会:《协议》损害竞争

据文件透露,《自愿讨论协议》订明容许成员讨论运费、附加费等商业资料,例如成员可预先将建议收取的运费及有关修订通知其他成员,并可集体发出定价建议;成员亦可就航线互相交换成本、船舶载货量等商业资料。

然而,竞委会认为《自愿讨论协议》会引起竞争受损,指出航运公司互换运费等资讯,是协调价格的方式之一,如船公司预先知悉竞争对手加价,亦有可能随之而加价,而公布运费指引,实际上或会导致多间航运公司同时宣布加价。

再交补充呈述仍不获豁免  因资料涉互相竞争意欲

协会其后提交补充呈述,表明会剔除协议中涉及香港的定价,但不包括以香港作为转口港,或香港顾客经由内地港口转运的运费,要求允许成员讨论及交换航运业的部分资料,如行业一般事宜、监管法规及服务合约条款和细则。

竞委会认为,除了定价以外,生产成本、销量等资料均属于影响竞争的敏感资讯,即使修订协议后,各航运公司仍可定期取等准确、机密的资料,或会降低各公司互相竞争的意欲,以及助长经协调行为,最终决定不会就《自愿讨论协议》发出豁免令,并定下宽限期至上月8日。

马士基香港有限公司,于1月底宣布退出5个《自愿讨论协议》。(资料图片)
东方海外货柜航运(香港)有限公司亦退出有关协议。(资料图片)

最大货柜船公司马士基及东方海外退出

全球最大货柜船公司马士基集团旗下的马士基香港有限公司,于1月底宣布因应本港及新西兰的法制规管改变,退出5个《自愿讨论协议》。而月前被中远海控收购的东方海外货柜航运(香港)有限公司,亦于上月初宣布退出所有《自愿讨论协议》活动。据《明报》报道,上述两家公司都指为避免触犯法规而退出协议。

《香港01》向香港定期班轮协会内的16间船运公司,查询宽免期后的行动,以及会否取消《自愿讨论协议》,暂未获相关回复。而竞委会则获回复表示,欢迎各船运公司为确保遵守《竞争条例》而作出的安排,如竞委会认为船运公司现时仍有任何行为可能违反《竞争条例》,其处理的方式将与其他被指违例的行为一样,并会按照其执法优先次序作处理。一般而言,竞委会不会披露可能正在进行的执法事宜之详情。

资深大律师汤家骅表示,要视乎参与协议的公司在市场上所占的比例,才能决定其定价建议会否对市场造成实质的影响。(资料图片)

汤家骅:如不遵循条例 或属合谋定价

熟悉《竞争法》的资深大律师汤家骅表示,若然有关协议未得到竞委会发出豁免令,而各参与成员又继续讨论运费或发出定价建议,则很大机会违反《竞争条例》,但竞委会须证明有关做法对市场造成实质影响。他又指,现时法规上订明如定价是经协议或互相理解下商定出来,属典型合谋定价的事例,“如果大家都同意提供一致定价,消费者就无选择。”他相信上述两间大型的国际船运公司退出协议,是为了避免日后违反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