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警案】第四及第七警获颁上诉许可 可就认人过程及刑期作争辩

撰文: 伍凯莹
出版:更新:

七警于2014年占领运动期间,在金钟添马公园“暗角”殴打曾健超,因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罪被判囚两年。高院法官指认人过程是否出错及刑期长短皆可争议,今(12日)向警员刘兴沛及黄伟豪批出定罪和判刑的上诉许可,二人暂准继续保释。

第四警刘兴沛(右)及第七警黄伟豪(左)申请上诉许可。(资料图片)
+2

第四警争辩擡走曾健超时曾换人

2名上诉人分别是七警案中第四被告刘兴沛及第七被告黄伟豪。代表刘的律师指,两段呈堂的新闻片段并非连贯,中间有49秒阻隔,而且影片前段显示有6个人押送曾健超,影片后段却变成了7个人押送,期间抓着曾健超手脚的人员曾调换位置,控方不能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刘参与打人。

凭穿浅色裤认人未够稳妥

律师续指出,不能单凭第一段影片中刘身穿浅色长裤,而第二段影片中亦有人穿浅色长裤,便一口咬定刘是施袭者,因为现场有几百名警察执勤,可能有其他人皆穿浅色长裤。代表黄伟豪的律师同样争议认人的可信性,指案中没有直接或简接证据指证黄参与打人,定罪不稳妥。

上诉庭指凭衣著认人可争议

辩方在原审时争议两段新闻片不连贯,押送曾健超的警员可能曾经换人,法官当时认为中途换人的说法有“内在不可能性”,因为带队警官不可能会让其他部队的警员临时加入,更不会让外来警员目击他们向曾健超施暴,法官于是依赖环境证供判断第七警黄伟豪是暗角的施袭者之一。

但上诉庭却指出,证据显示涉案的警察小队由多个不同“环头”的警员临时组成,连第四警刘兴沛亦是当日早上才被指派入队,原审法官高估了中途换人的“内在不可能性”;另外,上诉庭亦认为不能单凭第四警刘兴沛的衣着判断他案发时在场,裁定认人过程是否出错属于合理的上诉争议,并同时批准二人就刑期长短上诉。

总督察黄组成(左)及高级督察刘卓毅(右)早前亦有作同样申请。(资料图片)

七警分别为总督察黄祖成、高级督察刘卓毅、警长白荣斌、警员刘兴沛、陈少丹、关嘉豪及黄伟豪,他们经审讯被裁定袭击致他人受伤罪成,全部判囚两年。高院早前已向总督察黄祖成及高级督察刘卓毅批出上诉许可。

案件编号:CACC38/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