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海外版谈公民抗命 饶戈平:只有少数案例获刑事豁免
“双学三子”终极上诉成功,案件除了令日后“涉暴力非法集会”遭判刑可能性增加,而判词论及公民抗命的原则,亦将影响香港法律的发展。
内地学者、《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饶戈平今日在《人民日报》海外版发表署名文章,也谈公民抗命,批评有人认为言论和表达自由构成公民抗命的权利基础,把二者混为一谈,甚至视公民抗命为某种宪法权利。
他认为,公民抗命属于极少数例外,实践中不一致、法理上也存有争议,远未构成一种普遍人权,不可与言论自由相提并论。
身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饶戈平又在文章指出,在各国中,只有少数案例表明,以不服从行为、违法行为抗议类似于种族歧视这样的被社会多数公认的恶法,才能在事后被以“公民抗命、违法达义的名目”豁免于刑事处罚。
他认为,公民抗命实属法律实施中的个别例外,远未能形成一般司法实践,很难说已经成为一个被普遍接受的法律概念,未可轻易确定为一种普遍的公民权利,“否则整个法律大厦就难免有倾覆之虞”。
饶戈平亦指,有人认为言论自由、表达自由构成公民抗命的权利基础,把二者混为一谈,甚至视公民抗命为某种宪法权利,这一说法恐怕很难成立。
他解释,言论自由、表达自由是一项受国内法和国际法保障的基本人权,“有确定内涵”,可以普遍适用;而公民抗命属于极少数例外,实践中不一致、法理上也存有争议,远未构成一种普遍人权,不可与言论自由相提并论、混淆起来。他又觉得,况论自由并非可以“肆意妄为、无法无天”,而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不得超越或违反法律。
饶戈平认为,倘若将公民抗命说成是言论自由,其意图既想为公民抗命的违法行为披上合法外衣,也会使言论自由蒙上肆意违法的不良形象,很难认为是一种严肃的法治精神。
他又重题2014年占领运动为例子,指“占中”的直接目标是对抗和否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普选的831决定,他认为,“占中”首先将矛头对准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直接挑战其宪制地位,否认其不容置疑的职权及决定的法律效力,从而将自己置于同宪法相对抗的地位,因为正是国家宪法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饶戈平亦认为,“占中”所反对的831决定的内容,完全是依据香港《基本法》第45条做出的,其正当性、合法性均来自于基本法,“反831决定其实就是反《基本法》第45条”,在“占中”者又将自己置于同香港宪制性法律相对抗的地位之下,饶戈平指,难度质疑规定香港普选的《基本法》第45条是恶法,他相信,要质疑的是“占中”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饶戈平尾段指出,在香港实施“一国两制”,必须以法律为保障,保证法律公平正义的适用则是维护法治的必要措施。维护香港法治,不仅仅要依靠香港本地法律,还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