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海外版:内地学者批终院公民广场案裁决造成法制不稳
双学三子黄之锋、罗冠聪及周永康在2014年带领群众冲击“公民广场”,掀起占领运动序幕,事后因非法集结等罪一度被入狱,终审法院早前裁定维持原审社会服务令判决,三人毋须入狱。
《人民日报》海外版今日(12日)引述全国港澳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饶戈平表示,终审法院判决一定程度认可“公民抗命”,这种以反抗者的主观意愿作为标准和违法理由,容易造成法制不稳和社会混乱。
饶戈平表示,非常尊重香港特区在基本法授权下的高度自治和司法独立,也尊重香港终审法院依法行使判决。他指出,香港终审法院判决中对“公民抗命”表现出一定程度的认可,认为在这一点上法庭需要慎重,因为“公民抗命”已认定公民的反抗行为是违法,若以反抗者的主观意愿作为标准和违法理由,容易造成法制的不稳定和社会混乱。
饶戈平又指,判决谈到3个人占中行为的起因、动机,讲到公民抗命的原因时,似乎认为“违法达义”行为是正当的、可以接受的,这一点要引起注意。他认为,占中的目标是对抗特区政府关于政制改革的决定,是根据人大常委会“8.31”决定的回应,但“8.31决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常设机构所作的决定,不容挑战;否认其有效性,就等于否认《基本法》45条的有效性、正当性和合法性,公民抗命的正当性就应该受到质疑。
他指出,终审法院肯定了上诉法院给出的判决指引原则,则暴力的非法集结是违法,但终审法院又提出了追溯力的问题,认为这个判决指引原则只能对它成立以后的判例起作用,会对市民造成信息混乱,逻辑矛盾。
此外,同样接受访问的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邹平学表示,终审法院判决认为高等法院上诉法庭颁布的新判刑指引不适用于此案,而且对之前的违法行为也没有追溯力,认为终审法院的裁决“无道理、不符合法理逻辑”,有损香港特区司法上诉机制的纠错功能。
邹平学认为,判决对黄之锋等人违法犯罪量刑太轻,不符合香港主流社会的期待,恐怕给社会有姑息放纵违法犯罪行为、法治权威不彰的观感,能否达到终审法院判决声称的效果值得怀疑。涉及公民抗命概念的部分,判决也发出了一些模糊甚至矛盾的信息,不利于香港社会对非法占中运动的理性反思、建设性检讨和正在协力恢复法治秩序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