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庭被DQ】汤家骅指若进一步被法庭确认 长远有助永续一国两制
在今届立法会补选中,香港众志常委周庭因支持“民主自决”而被取消参选资格,无法角逐议席。
行政会议成员、资深大律师汤家骅昨日(6日)撰文,回应DQ周庭的事件。他认为,宪法和法律要求候选人持有一种对国家制度和宪法有归属感的政治取向,承认是一种政治审查,但只是“一种法律上要求的政治规限”。他认为,DQ一案如果能进一步被法庭所确认,把香港的民主发展和选举制度规限于一国两制和《基本法》之下,长远而言有助落实及永续一国两制。
汤家骅昨以《“一国两制”下的参选权》为题在报章撰文,篇幅超过2000字,文中力陈法例赋予选举主任的权力的理据、是否权力过大以及DQ周庭的原因等等。
承认有政治审查 参选人应积极地维护《基本法》和特区的存在
他在文中指,香港是一个直辖中央政府的自治区,而非一个独立国家,所以不能与其他国家的选举制度相比。他表示,在一国两制及《基本法》下,香港的政治环境有一条不可超越的底线,便是不能挑战国家主权和一国两制的存在,而因为这条底线,根据《立法会条例》第40条,被提名的候选人要签署确认书。他指出,签署确认书是一个实质而非单单形式上的要求,“这要求不单止意味着候选人只需接受或容忍《基本法》或特区的存在,而是要进一步要求候选人要积极地、实质地维护基本法和特区的存在。”他又以外国例子类比,“假若美国总统当选人不宣誓拥护美国宪法,他可以就职吗?”因此认为参选条件并非苛刻,更谈不上不合理。他又认为,宪法和法律要求候选人持有一种对国家制度和宪法有归属感的政治取向,承认是一种政治审查,但只是“一种法律上要求的政治规限”,不能说是“政治凌驾法律”。
称选举主任决定影响深远 但并非权力过大
汤家骅认为,香港法例授予选举主任权力和责任去决定候选人是否真诚地达到这项法律要求,但选举主任并没有明确法律权力去传召证人或收集证据。“他只可以如一般人一样,睁开眼睛打开耳朵,观听候选人的言行,然后判断他应否接纳候选人的声称”。他指判断是受法律规定的上诉机制监管,“从这角度看,选举主任的权力并非过大,但他的决定影响深远却是事实。”
汤家骅在文中多次提到DQ周庭一案,指香港众志的党纲虽然没有提到“港独”两字,但这并非法律的唯一决定元素。他认为党纲令人认为众志不接受北京政府在特区行使主权而要“自主自立”,因此选举主任的决定并非缺乏事实根据。他认为,DQ一案如果能进一步被法庭所确认,把香港的民主发展和选举制度规限于一国两制和《基本法》之下,更是符合宪法和法律要求的现实。他甚至认为,长远而言有助落实及永续一国两制:“假若制度容许一些反制度甚至鼓吹推翻制度的政治思想萌芽生长,最终只会危及一国两制之继续存在。这对全香港人而言,不容否定将会是一种灾难性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