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申报与他人联权房产 涉拥资产逾210万 公屋户罪成罚2万元

撰文: 陈宇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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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观塘广田邨公屋居民去年填写资产申报表时,没有申报与他人联权共有一个住宅房产的业权及其净值,因忽略提供申报表指明的详情,今日(5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罚款2万元。房屋署发言人提醒,住户必须准确填写入息及资产申报表,否则有机会触犯相关条例而被检控。

一名观塘广田邨公屋居民无申报与他人联权共有一个住宅房产的业权而被检控。(资料图片)

事源一名观塘广田邨的公屋居民去年6月,在资产申报表上申报没有任何房产,惟最终调查结果显示,该住户在申报时段内隐瞒跟家人以联权共有方式所持有的一个住宅物业,经考虑他所占的50%权益后,估计隐瞒资产约为港币214万元。他因忽略提供资产申报表指明的详情,违反《房屋条例》第27(a)条而被房屋署提出检控,终裁定罪名成立,罚款2万元。

房屋署:必须准确填写入息及资产申报表

房屋署发言人提醒,申报是作为厘定租金的基础,住户必须准确填写入息及资产申报表,在作出申报前,住户应仔细阅读入息及资产申报表的内容及填表须知,并按指定方法计算其收入及资产,然后才填写相关资料。

否则,住户可能因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而触犯《房屋条例》第26(1)(a)条,一经定罪可判最高罚款5万元及监禁半年;或因忽略提供资产申报表指明的详情,而触犯第27(a)条,一经定罪可判最高罚款25,000元及监禁3个月,署方同时会向住户追回因资料不正确而少付的租金。

住满10年住户须每2年申报一次

发言人又指,在公屋居住满10年的住户,须每2年申报一次。此外,透过“批出新租约政策”获批新租约的住户和透过“公屋租约事务管理政策”获批相关申请的住户,不论其居住年期,均需每2年按“富户政策”作出申报,若公屋住户的家庭入息超过公屋入息限额5倍,或家庭总资产净值超过公屋入息限额100倍,便须迁离其公屋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