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东北案】终院指警能合法入立法会执勤 梁晓旸定罪上诉被驳回

撰文: 伍凯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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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2014年审议新界东北拨款期间,示威者以竹枝撬门示威,事后13人被裁定非法集结等罪成。其中梁晓旸就妨碍立法会人员执行职务罪终极上诉,争议当时执勤警员的身份是否“立法会人员”。终院早前已驳回他上诉,今(1日)颁判词指警员毋须立法会主席邀请授权,亦可合法进入立法会大楼执勤,梁的定罪无不妥之处。

梁晓旸(右)与黄浩铭(左)等同在反东北拨款示威案中被定罪。(资料图片)

梁争论警员当时是否合法执勤

上诉人梁晓旸,争议警方当日进入立法会执法前,未获立法会主席曾钰成邀请,例如曾未有签下行政指令授权等。根据《立法会(权利及特权)条例》,警员须先获立法会主席或秘书的命令才有权在立法会范围内行事,梁认为警察当时非合法执勤,不应被视为“立法会人员”,控方对他的指控理应不成立。

官指警未得授权无法律基础

终院早前已当庭驳回他的上诉,今颁下判词详细解释。法官认为“警员没有主席邀请、授权不得进入立法会大楼”这个说法没有法律基础,《立法会(权利及特权)条例》保障议员在议会的发言享刑事民事豁免权、议员出席委员会时不会被捕等,用意是保护议员的言论自由。

警员入内维护秩序合法理

但上诉人并非立法会议员,若警员进入立法会大楼,只是为执行维护公共秩序的职务,实质不会违背《立法会(权利及特权)条例》原意保障的议员言论自由。若警员接报要进入立法会执勤,事先不用获得主度邀请。

再者,即使警员真的要获主席邀请才可入内执勤,但曾钰成亦已邀请警方协助,曾钰成的身份既是立法会主席,亦是行管会主席,他当时用哪个身份邀请警方协助是不重要的。终院裁定执勤警员当时属“立法会人员”,梁的定罪无不妥之处,驳回上诉。

案件编号:FACC5/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