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东北案改判监 上诉庭:公民抗命应有节制 遭检控要认罪受罚
13名示威者不满立法会通过东北拨款,三年前冲击立法会一案,早前遭律政司成功刑期覆核,由社会服务令改判入狱8和13个月。
上诉庭于13名示威者上诉期前届满一天,颁下书面裁决理由,指他们于严重暴力手段试图硬闯立法会,损害立法会作为民意象征的尊严,更指他们不符合“公民抗命”抗辩理由,必须予以惩罚及阻吓判刑元素,改判众人入狱。
所谓“公民抗命”,便是“在行事上应有合理的节制,不能造成过份的破坏,或对公众造成太大的不便;当事后面对刑事检控时,会认罪并接受刑罚来显示,对信念的真挚”。
上诉庭判词中指明,《基本法》无疑确保巿民共享的各种权利,可依法行使如和平集会自由的权利,巿民亦须遵守法律、而法律“只认同及保护和平集会的权利”,一旦僭越了法律所定下限制,便会即时丧失了法律给予他们行使那些权利的保。无论犯案者“自认多么崇高”等,法律亦不容许任何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的行为,判刑时更须“以儆效尤”,阻吓其他人“有样学样”。
上诉庭引英国案例解释公民抗命
对于犯案者以“公民抗命”作为辩护理由,上诉庭引用贺辅明勋爵一宗案例的评论,指所谓“公民抗命”,便是“在行事上应有合理的节制,不能造成过份的破坏,或对公众造成太大的不便;当事后面对刑事检控时,会认罪并接受刑罚来显示,对信念的真挚”。
漠视公众秩序及安全 违反公民抗命精神
上诉庭强调,法庭从不会对政治议题作出裁断,但在考虑非法集结的量刑时;若情节轻微,可以“公民抗命”这个犯案动机去轻判犯案者;相反若案情严重,并涉及暴力,法庭便需以较大比重,考虑惩罚和阻吓这两个元素。
根据本案案情,他们犯案时使用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来表达他们的诉求或主张时,不仅损害立法会作为民意象征的尊严,也妨碍其他同时在广场合法集会者,表达意见的权利,考虑“在维护立法会的尊严”、保障其他人士和平集会的合法权利、防止暴力情况下,法庭必须给予阻吓式判刑。
上诉庭认为,虽然今次暴力行为是突发、无预谋事件,但行为却蓄意及严重,即使不是最严重的非法集结,但“如此大规模冲击正进行会议的立法会综合大楼是前所未见”,答辩人完全漠视公众秩序及安全,更不认同他们所使用武力或激进的手段,亦不符合贺辅明“公民抗命”所指的精神。
只有一人认罪有悔意
上诉庭批评,除了第12答辩人黄根源认罪,显示悔意,其余各人均无悔意、更是“自以为是,可以肆意行事心态”,因为他们持有这样心态,法庭必须判判处阻吓的判刑。而原审裁判官明显忽略了答辩人以严重手段试图硬闯立法会,错误地没有加重刑罚。上诉庭接纳律政司的刑期覆核申请,撤销各人社会服务令,改判不认罪的12人,即时收监13个月;而认罪的答辩人黄根源,则入狱8个月。
案件编号:CAAR 3/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