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拟增旅行社经营点 惟须向旅监局申报

撰文: 劳敏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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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民透网上平台与旅行代理商进行交易日渐普及,为与时并进,港府拟修订《旅游业条例草案》,建议日后旅行代理商牌照的申请人可选择在本港开放予公众的地点经营旅行社业务,或者是在非本港开放予公众的地点经营,但事前须向旅游业监管局申报。若透过网站或其他电子方式经营旅行代理商业务,获批准后必须在该网站或在该其他电子方式展示其牌照号码,以供识别身份。

政府建议修订《旅游业条例草案》,旅行代理商牌照申请人可选择在本港开放予公众的地点经营旅行社业务,或者是在非本港开放予公众的地点经营。(资料图片 / 林振华摄)

为照顾旅行代理商的不同经营模式,政府建议修订《旅游业条例草案》,安排包括任何旅行代理商牌照申请人,可选择是否在本港开放予公众的营业地点经营旅行代理商业务。

旅行代理商牌照申请人如拟在非本港开放予公众的营业地点经营旅行代理商业务,例如在不开放予公众的处所、透过网站经营旅行代理商业务,必须在申请书内提供一个通讯地址。该地址会收录于旅监局备存的持牌旅行代理商登记册内,供识别身份及通讯之用。在获发牌照后,持牌人如更改有关地址,必须事先向旅监局申请并取得旅监局批准。旅行代理商如透过任何网站或其他电子方式经营旅行代理商业务,获批准后必须在该网站或在该其他电子方式展示其牌照号码,以供识别身份。

根据香港旅游业议会现行规定,经营旅行代理商业务的任何处所必须为位于香港的独立设置于商用楼宇/大厦内,并可让公众人士容易而直接地进入的营业地点;申请人必须有不少于50万元资本,另按每多一个处所为增加不少于25万元资本;以及每个处所必须最少有1名在有关申请前的5年内具有至少连续2年旅游业经验的经理和1名全职职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