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若骅僭建】不为意?曾著《建筑法例及实务》 章节详解僭建

撰文: 邱靖汶 张雯 郑嘉如 陈润南 劳显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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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任律政司司长郑若骅一直回避说明是否知道所住的屯门海诗别墅4号独立屋有僭建物,昨晚(10日)更称“我一直无为意寓所有这个违规的构建物”。然而,身为资深大律师和土木工程师的郑若骅,原来曾著有专书《香港建筑法例及实务》讲解建筑法,书中有部份章节更详细解释僭建案例,显示郑若骅对《建筑物条例》及僭建的法律问题有深入理解。
另外郑若骅又曾在2012年于城大发表两场演讲,讲“合约、建筑专业人士和合约原则的概览”。以上种种令人质疑这位法律专家未有学以致用,以身作则。

A wide range of ‘building’ is under statutory control of the Buildings Ordinance (Cap 123). Under s 2 thereof a building also includes bridges, wharfs, jetties, caverns or underground spaces or other structures as the Building Authority declares to be a building.
《Construction Law and Practice in Hong Kong, Third Edition》 Teresa Cheng、Gary Soo
特首林郑月娥1月11日出席立法会答问会,身陷僭建风波的律政司司长郑若骅亦有出席,被大批传媒和议员包围,但拒绝回应提问。(李泽彤摄)

合约签署人自己疏忽 难以抗辩

另外,她被指在按揭文件中未如实报上大宅最新情况

其实书中亦有提到普通人不能以疏忽作抗辩理由。翻查《香港建筑法例及实务》,郑若骅在第四章讲解合约纠纷中提及,合约中被告一方可依不同法律理据,例如辩称在误导情况下签署合约,向法庭申请宣判合约无效。

书中引例指出,有合约签署人为文盲,由于经他人错误覆述后签署,那合约可被判无效。但书中亦指,此类申辩十分罕有,除非签署人无能力理解合约内容、合约内容严重错误导致实际分别。如情况涉及合约签署人自己的疏忽,则不能以此为辩。书中亦提到,一个有健全能力的成年人若以此为辩,一般不会获接纳。上述内容同样显示她对合约法律有深入理解。

律政司司长郑若骅甫上任即爆僭建丑闻,她本身是资深大律师、土木工程师,星期三首次以律政司司长身份主持法律年度开启礼。(资料图片 / 李泽彤摄)

2012年6月,香港城市大学以《香港建筑法及实务》为基础,举办建筑专业人士研讨会,郑若骅在研讨会上发表两场演讲,讲“合约、建筑专业人士角色和合约原则概述”(Overview of Contract, Roles of Construction Professionals & Principles of Contract)及评估损失(Measures of Damages)。

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被揭发大宅僭建,别墅已搭建竹棚,1月11日有工程人员拍摄和勘察。(林若勤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