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商换楼丑闻】冯程淑仪与富商交换物业 涉悭税525万

撰文: 香港01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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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01》记者调查发现,位居公务员最高职级的民政事务局常任秘书长冯程淑仪,2年多前以一个半山单位,与赌王何鸿燊三太的胞妹陈婉玉名下公司,交换跑马地2个相连单位,冯并向陈缴交650万元作为差价。这交易方式,令二人或可悭税达525万元,足够购买一个九龙湾德福花园两房单位。
冯太回复称这交易交由物业代理处理,自己不知悉交易的另一方是谁,她亦已按税务局估价的差额缴付印花税,并已就交易向政府申报。
会计界立法会议员梁继昌批评,换楼契约非正常物业买卖方式,但冯太作为公务员却透过物业交换避税百万元,容易令人质疑其诚信。

政府近年推出多项辣税压抑楼市,而现时民政事务局常任秘书长冯程淑仪(冯太)与赌王姨仔陈婉玉却另辟蹊径,以“交换楼”方式避过辣税。根据冯太提供资料,交换楼契最终向税局缴税58.5万元。若有不谙税务规则人士以普通买卖方式,即互相一买一卖同价房产,买家卖家均须负担高达584万元印花税。换言之,二人透过楼换楼悭税达525万元,足够购买一个九龙湾德福花园两房单位。

冯太回复《香港01》查询时,表示政府税务局对换楼交易作出正式估价,确认两组单位的差价为700多万元,冯太已按照税务局对两组物业估价的差价全数缴付合共$58.5万元印花税,其中包括以较高税率(第1标准)缴纳的“从价印花税”(即7.5%的双倍印花税)。下表解释了冯太及陈婉玉如何透过交换契约,避过重重辣招的相关规定。

冯太富商交换楼如何节省巨额辣税

  相关规定 冯太如何豁免/节省
买家印花税(BSD)     所有非香港永久居民(包括所有有限公司,不论是否由香港永久居民持股)购买住宅,即要缴付楼价15%。 根据税局规定,于交换物业中,付差价一方(即冯太)才被视为购买方。由于冯太是香港永久居民,所以豁免买家印花税。
额外印花税(SSD) 2010年11月20日或以后取得物业,如在24个月或以内转售,要缴付楼价5至15%。 冯太原持有单位于2004年购入,不用缴税项。而陈婉玉公司的两个单位于2011年3月14日购入,与冯太于2013年底交换楼时,已坐完“额税监”,不用缴付。
双倍印花税(DSD) 当香港永久居民购买第二套或更多住宅/或以有限公司进行物业交易,须付双倍印花税 冯太的交换楼交易,只是以两组楼的差价缴税,较一般住宅买卖,以住宅的价值计算,大幅悭税。因此即使陈婉玉以有限公司进行交易,令DSD适用于今次换楼,但税额仍远比普通交易情况为低。

 

依一般情况一买一卖 税额可高10倍

另一方面,以普通买卖方式计算,即互相一买一卖同价房产,冯太及陈婉玉公司均须共同负担高达584万元印花税。根据测量师为涉事3个单位的估价,冯太原持有的雍景台单位交易时市值1890万元,陈婉玉原持有的成和坊两个单位市值分别为1450万元及1390万元。记者以最有利冯太方式计算,由于冯太分别买入成和坊两个单位,理论上她应该先买价格较贵的单位,因为先购入的单位可获豁免DSD,当她再买入第二套较便宜单位时,该单位才会被征收DSD。

2013年赌王姨仔以成和坊两个单位,与冯程淑仪交换豪宅,现冯太一家仍居于此。(香港01记者摄)

按较贵的成和坊单位(1450万元)估值,以按原印花税3.75%征税,得出税款54.38万元;之后较平的成和坊单位(1390万元),以较贵的第1标准7.5%计算DSD,得出税款104.25万元。合共冯太应须付约158.63万元。

至于陈婉玉方面,她由于本身持有其他物业,因此在她购入市值1890万元的雍景台单位时,税款按DSD第1标准税率计算上缴7.5%,得出税款141.75万元。另外由于陈婉玉以有限公司名义买入单位,因此她亦须缴交买家印花税BSD15%税额,即283.5万元。合共陈婉玉应须付约425.25万元。

总括而言,若二人按普通物业买卖方式购买物业,所纳税款应合共584万元,比冯太实际以交换物业方式缴交的税额58.5万元,足足高出10倍有多。(详细计算请参考下列数式。)

陈婉玉冯太交换契约实际税额

税务局根据较高税率计算的“从价印花税”(即7.5%的双倍印花税(DSD))征收:58.5万元

若二人不按交换契约,而以正常买入双方单位的税额计算

陈婉玉买入冯太单位:

($1890万 x 7.5%(DSD))+($1890万 x 15%(BSD))= $141.75万 + $283.5万

= $425.25万元

冯太买入陈婉玉两个单位:

($1450万 x 3.75%)+ ($1390万 x 7.5%(DSD))= $54.375万 + $104.25万

= $158.63万

二人合共交税:$425.25万+$158.63万=$584万

现时陈婉玉冯太共节省税额

$584万元-$58.5万元=$525万

梁继昌:避税令人质疑诚信

立法会议员梁继昌批评,冯太作为高级公务员,不应利用原本交易契约进行普通物业买卖,以避过巨额税款,因为该契约原意是为方便发展商于发展时换地。“如果每个人都用呢个方法(物业交换契约),做普通物业买卖,政府会损失好多印花税。”他又举出前发展局局长麦齐光案作比较,强调虽然冯太的行为合符法例,但由于属利用法律漏洞,而且又需要与其他人士共同进行,因此难免令人质疑她的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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