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遭撞反被票控 高级督察误信司机时速5公里 疏忽职守被警告
监警会今日(6日)发表最新一份周年报告,披露的其中一宗投诉个案,案中高级督察调查有人受伤的交通意外时,因未考虑环境证据,便信纳私家车司机声称意外时时速仅5至6公里,以及意外时有响号的口供,反票控被撞至门牙碎裂的女行人不小心过马路。该行人脱罪后投诉该高级督察疏忽职守,投诉警察课最初列为并无过错,但监警会不同意,终列为证明属实,须予警告。
于该个案的意外中,女行人门牙撞碎、手部擦损及头晕,她在警诫下承认过路时戴着耳机,而司机警诫下声称意外发生时时速为5至6公里,撞车前先按响号再刹车。负责案件的高级督察综合两边口供后,信纳司机是负责任的驾驶者,票控女行人“不小心过马路”。
法庭证无罪后行人投诉帮办由于女行人在庭上否认控罪,法庭审讯后亦认为司机口供存有疑点,裁定女行人无罪。女行人遂到投诉警察课指控现场搜证的警员与负责调查及决定检控的高级督察疏忽职守。
监警推翻警分类 帮办未考虑其他证据
警方调查投诉时,认为高级督察在票控投诉人前有考虑双方供词及照片等证据,其决定公平和合理“并无过错”。不过监警会审视调查时发现案发马路宽阔,由投诉人的伤势、车头玻璃破碎程度,都指向司机指车速为5至6公里的说法不可信;而案发时人车只有4、5米距离,司机理应先刹车再响号,该警未考虑这些因素便票控投诉人,疏忽职守应当属实。
至于警员被指未正确记录事主在现场的口供,警方与监警会皆同意两方各执一词“无法追查”。
女督察未助受助人索偿被警告落簿
另一宗投诉中,女事主被人从后用玻璃樽袭击头部,先后到公立及私家医院治理,声称留医四天,伤口要缝13针。她投诉负责案件的女侦缉督察未有就其伤势控告施袭者较严重的袭击罪、被告罪成后拒绝提供施袭者资料予她索偿等四项疏忽职守。
警方认为法庭无质疑控罪,女督察检控较轻控罪并无不妥,而投诉人亦未向警方授权取得私家医院病历;女督察解释投诉人无表明会向施袭者提出民事索偿,而提供资料涉及他人的个人资料,故拒绝向投诉人提供案情摘要,警方把该两个指控分类为“并无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