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讨被DQ议员薪津 连建制派周浩鼎都“唔撑”

撰文: 潘希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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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行管会决定追讨梁国雄、罗冠聪、刘小丽及姚松炎等4名被DQ议员的薪津,涉及款项过千万。港大法律学者张达明认为,4名前议员可依“基于不当得益而作的归还索偿”以及“按服务计酬方式”的法律概念作为抗辩;另外,属建制阵营,本身亦是律师的民建联立法会议员周浩鼎,亦认为行管会如果透过法律途径追讨薪津有机会败诉。

立法会主席梁君彦日前宣布,行管会将向4位被DQ议员追讨薪津。(李泽彤摄/资料图片)

立法会主席梁君彦昨日(27日)宣布,行管会将去信4位前议员追讨薪津,并称行管会在作出决定前有征询法律意见。

张达明今日在Facebook撰文质疑行管会的法理依据,并提出“基于不当得益而作的归还索偿”及“按服务计酬方式”的法律概念。

他解释,若甲方因为对法律或事实错误的理解,而将一笔款项给予乙方,尽管当时双方都认为乙方有权收取该款项,“但若事后证实乙方在法律上是没有权收取,甲方便可以基于乙方收到的是“不当得益” (Unjust Enrichment)而要求归还索偿。”

但在上述情况下,甲方须先证明乙方继续保留该款项的行径,在法律上是被视为不公正或不当 (unjust),而即使满足这条件,乙方仍可以用“已经因此改变位置” (defence of change of position)作为抗辩理由,“简单来说,若乙方因为收取款项后改变了他的位置,例如当乙方真诚相信他是合法得到该款项, 因为有了这收入,便将款项捐了给慈善机构或者聘用了一些人或服务,在这情况下,若果容许甲方追讨有关款项便会造成不公,因此法律便接纳这是一项有效的抗辩,甲方因而在法律上无权追讨有关款项。”

套用在今次情况,他指虽然人大常委会的释法,彻底改变了游戏规则,“但当时各方都认为有关被取消资格的议员已经作了有效的宣誓并开始履行立法会议员的职责,故此有权领取立法会议员的薪酬津贴,”他认为在这段时间,有关薪酬津贴并非用得不当,“他们将津贴用于聘请议员助理及其他立法会事务上,亦因为要履行议员职责而没有寻找其他工作。”因此他们可以引用“改变位置”作为抗辩理由。 张达明认为,他们唯一需要归还的,是那些预先向对方支付,但已没有使用的津贴款项。

至于另一点“按服务计酬方式”,就是他们在这段期间向立法会及政府提供了服务,而立法会及政府亦因此受益,“即使相互之间没有合约关系,也可以基于‘按服务计酬方式’ (quantum meruit)得到酬劳,以抵销立法会行管会要求他们退还的薪酬。

张达明认为,立法会行管会不应该向被DQ议员追讨全数薪酬津贴,原因并不是要行使酌情权,而是要认识及尊重法律。(资料图片)

至于本身是律师的民建联立法会议员周浩鼎在接受媒体访问时,亦不太“撑”行管会决定,“如果他完全付出的过程没有报酬,可能在我们法律上来说不是很说得通。”他认为若行管会坚持追讨4人从首日上班到被DQ期间的所有薪金,上到法庭可能“有困难”,“可能行管会会面对输的风险。”

属建制阵营的周浩鼎坦言,若行管会从法律途径追讨薪津,有败诉的风险。(资料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