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建制促人大参选者提释放内地维权律师 林新强撰文谈维权

撰文: 沙半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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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区全国人大代表选举提名期下月4日结束,不少有意参选者四出向选委拉票,其中有非建制选委王惠芬指,若有参选人愿意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三个方案,包括“让刘霞离开中国”、 “释放709大抓捕的维权律师以及停止压迫所有中国维权律师”,便投该候选人一票。
正备战参选的律师会前会长林新强以《维权律师与港区人大选举拉上关系》为题,于《香港01》撰文,不点名隔空反击王惠芬。他在文中指人权律师应该从事政治工作而不是提供律师的法律服务,又指“人权律师用律师之名从事政治活动,是名不正,言不顺”。

律师会前会长林新强有意参选港区全国人大代表。(资料图片)

去年特首选举社福界选委、融乐会创办人王惠芬早前在facebook表示,指若有参选人愿意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三个方案,包括“让刘霞离开中国”、 “释放709大抓捕的维权律师以及停止压迫所有中国维权律师” 及“停止清拆十字架以及停止逼迫基督徒”,便会投票他们一票。

港区全国人大代表有意参选者、律师会前会长林新强以《维权律师与港区人大选举拉上关系》为题撰文,指在内地将维权律师分成不同的称号,“维权律师,顾名思义是维护权益的律师,但这是一个非常笼统的称谓,容易对不同性质的维权律师做成混淆。内地亦有将之分为死磕律师、人权律师等不同称号。”

他指出“死磕律师”在内地不但是指那些真正维护民众合法权益,和对司法机关的违法或不公义行为进行坚决斗争的律师,“也包含对那些唯利是图,利用司法漏洞和行业规管不善去谋取利润的律师”,故他指香港所有尽责的律师都应该是死磕律师。

他在文末提到,人权律师应该从事政治工作而不是提供律师的法律服务,他又指“人权律师用律师之名从事政治活动,是名不正,言不顺。”,他续说:“绝对没有批评人权律师的意思,而是希望律师行业可以健康地发展。也希望社会舆论对于内地的法治发展过程中,完善法庭秩序制度和律师行为守则的发展有公平公允的评价,而不是戴著有色眼镜,为了怀疑指责而怀疑指责,那样怕是真的顽固不化了。”

全文如下:

维权律师与港区人大选举拉上关系

近日看到有香港民主派人士为下届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参选者开出条件,只要参选人愿意向人大常委会提出3个提案,便会给予其神圣的一票。而其中一个提案便是释放前年7月9日在内地被拘捕的多位维权律师以及停止压迫所有维权律师。作为有意参选下届人大选举的我,知道选民对这议题感兴趣,并且这是有关律师行业发展的一个重大课题, 因此希望借此机会分享我的一些粗浅意见。

维权律师,顾名思义是维护权益的律师,但这是一个非常笼统的称谓,容易对不同性质的维权律师做成混淆。内地亦有将之分为死磕律师、人权律师等不同称号。 死磕律师追求的是个案公正,而人权律师可能是出于个人理想希望推动社会改革。维权是一个“高大上”的称谓,而死磕律师或人权律师就更能界定不同维权律师的性质。可惜死磕律师在内地不但是指那些真正维护民众合法权益和对司法机关的违法或不公义行为进行坚决斗争的律师,也包含对那些唯利是图利用司法漏洞和行业规管不善去谋取利润的律师。

我在英国念大学时对法理科(Jurisprudence)非常感兴趣。但苦于完成学业后因生活需要,我立即要投身工作,到现在还未能在这方面潜心钻研。但这也造就了我独特的经验,因我是在回归前的香港即上世纪80年代开始做一名执业律师,认真积极地投入工作,任何案件都愿意提供合法的法律服务,遇上有案件遭遇司法机关不公义的对待,会有一腔热血为客户挺身而出,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我做实习律师时到湾仔警察总部陪伴客户录口供,因维护当事人应有的合法权益而“赢得”了一位来自重案组的外籍警官给我律师事务所的大老板打电话投诉我工作出位。

回归前的香港是一个专制政权的社会,整个社会体系的设计最重要都是去保护统治者的权益。因为英国普通法有着比较完善的司法体系和严格而有效的法律行业规管,律师便能成为一个非常高效的社会工具,可忠诚受控地和在不知不觉地按照当权者的设计去维持社会稳定。在那样一个法治社会里,可谓“得律师者得天下”。其实在香港所有尽责的律师都应该是死磕律师,香港律师既要在合法合规的环境下保护客户应有的合法权益,同时亦能获取应份的律师报酬。香港律师能在市民中拥有崇高地位和被受尊敬是与一个高效的法治制度和对律师有严格监管不无关系。

香港法例第159H章《律师执业规则》的第2条是有关规管律师的一般行为操守。条文内容是 - 任何律师在执业为律师的过程中,不得作出或准许他人代他作出任何危及或损害或相当可能危及或损害以下各项的事情: (a) 他的独立性或正直品格;(b) 任何人延聘他所选择律师的自由;(c) 他为当事人的最佳利益而行事的职责;(d) 他的个人名誉或律师专业的名誉;e)适当的工作标准;或 (f) 他对法院的职责。这条法例是要求律师恪守道德标准和责任。我在香港律师会最新的香港事务律师专业操守指引(第三版)的序言中就开宗明义说明执业律师要坚守崇高的道德水准,更要求他们彰显公义、持正行事和捍卫法治。终审法院首席大法官马道立法官亦在该指引的序言中重点指出该指引对律师的道德标准和责任的要求甚至较法律所规定的更为严格。

至于我对人权律师的看法,我觉得人权律师是以公益维权为主,通过个案推动社会改革,而可能出于个人理想和抱负关系,是很容易并有机会伤害到当事人的权益。当然,有些律师提供与人权有关的法律服务而个人本身并不进行社会改革活动和抗争,就不会有个人与客户权益之间的利益冲突,那便另作别论。我认为人权律师应该从事政治工作而不是提供律师的法律服务。人权律师用律师之名从事政治活动,是名不正,言不顺。我在此绝对没有批评人权律师的意思,而是希望律师行业可以健康地发展。也希望社会舆论对于内地的法治发展过程中完善法庭秩序制度和律师行为守则的发展有公平公允的评价,而不是戴著有色眼镜,为了怀疑指责而怀疑指责,那样怕是真的顽固不化了。

林新强律师
下届港区全国人大代表有意参选者
2017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