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遭中学师兄抛弃 女子复合周年日报警 爆与师兄未成年性交
一名女专业人士,声称她未满13岁读中一时,与年长她5岁的中六大师兄拍拖,二人迅即发生性行为,更一星期内三次性交,惟师兄4个月后提出分手。7年后二人复合,更至谈婚论嫁阶段,甚至已买楼及订酒席,岂料师兄再提出分手。女子不堪打击企图自杀,获救后向社工求助时透露,当年曾与师兄发生性关系及报警。师兄否认指控,案件今(16日)于区院开审。女事主忆称,在师兄第二次提分手那夜,感觉一切都停了,并在二人复合四周年当日报警,她在庭上慨叹说:“以为可以同佢行到最后,原来系唔可以嘅。”
任职资讯科技的被告李源晖(31岁)否认3项与13岁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指他于2004年,三度与当时未满13岁的女事主X发生性行为。
中一拍拖4个月告分手
现年26岁的女事主X,现已与另一人结婚,她在屏风后作供指,她2004年就读中一,当时仍未满13岁的她,在参加学生会活动时认识同校读中六,任学生会副主席的被告,两人同年开始拍拖,又因居于同一屋苑,故会“约埋一齐放学”,被告又会拖她手、吻她及摸她胸。X指,二人拍拖4个月后,被告透过ICQ,以性格不合为由,向她提出分手,X只得无奈接受,但二人于数年后,又曾发生过一次性行为。
陪被告打机被带房中性交
X指第一次案发于2004年6月26日,当时事主未满13岁,被告在朋友家中打机,并要求X上门陪伴,X到步后,被告带她入房发生性行为。X指该次是她的首次性交,她“一路嗌痛”及叫停被告。至于第二及第三次,分别于当年的6月30日及7月2日发生。
事主慨叹:以为可以行到最后
事主供称,她2011年8月2日与被告复合,当时她约20岁,二人一拍拖3年多,至她约24岁时,二人已到谈婚论嫁阶段,他们又已买楼、订酒席、婚纱及预订到欧洲拍摄婚照。X指她虽然怀疑被告有外遇,但仍继续与被告一起。
惟被告却于前年5月底,再次以性格不合为由,以line程式提分手,X指:“突然之间,所有嘢都煞停,就喺𠮶一晚。”X称她事后曾企图自杀,但未有成功,她承认因受不到与被告分手的打击,并说:“一直钟意咗佢十几年,一直都放唔低佢,以为可以同佢行到最后,原来系唔可以嘅。”
事主在四周年复合日报警
女事主X称,她于2015年6月4日因情伤而企图自杀但不果。她期后于6月10日开始著手处理与被告的金钱軱轕,她坦认当时仍对被告有感觉,想挽回二人的感情。3天后,她于下午3时,向被告发短讯,又问被告“不如我哋离开香港,重新开始好吗?”惟被告没有回复。同日晚上10时,X再发短讯指:“你会好惊喜,我送俾你嘅4周年礼物”、“你之后会好憎我,甚至你𠵱家都系”。
X承认她是于2015年8月2日,即她与被告拍拖的4周年纪念当天到警署报案,但她解释指,她于7月底其实已与社工商讨及决定报警,但最后因出外旅游至7月尾才回港,故最终于8月2日报警。她又指短讯中提到的礼物其实是她手造的相册及两万字感言关于由好细个一齐渡过的4年。
分手后到律师楼签和解文件
辩方问女事主为何提到被告会好憎她时,事主说,被告觉得她很烦,但她却想挽留被告。X承认两人于7月9日分手后,到律师楼签妥文件,以解决分手后的金钱问题。
她承认当天签收了91万元支票,而二人买入的业权则归予被告。辩方问她,为何在文件上列明X要向被告交还被告的护照。X指因两人经常出外旅游,并由她买机票等,故被告给她护照处理有关事宜,但X指不明白被告为何在文件上写上该条款。辩方则指,因为X“咩都要控制著被告”,甚至“每一分钟见边个,你都要知”,所以收起被告护照,惟X否认。
辩方质疑事主口供不可靠
辩方又指,X期后与警方录取口供,曾分别指首次案发日曾与被告“做咗一次爱”及“做咗三次爱”,质疑X称该次是她初次的性经验,却记不起详情。X则指,她只记得好痛及叫停被告。
聆讯明续,X继续作供。
案件编号:DCCC 626/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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