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烧炭】亲友认尸双眼通红 协定自杀属犯罪等同误杀
【情侣烧炭】前夫报警寻人 揭前妻与男友烧4盘炭亡 警列自杀协定
一对情侣昨(17日)被发现在油麻地上海街上海大厦烧炭死亡,警方调查两人无欠债记录,不排除因感情问题自杀。今早11时,两家亲友到葵涌公众殓房认尸,全程不发一言。女死者亲友认尸后双眼通红,手持包装纸巾步出殓房。
据了解报警揭发命案的女死者前夫是上址屋主,育有两名女儿,但离婚后已搬离。前夫本来约了数天前跟女死者食饭,但她没出现,致电又找不到,于是昨天带同锁匠入门,乍料发现两人烧炭。据知,男死者曾对女死者离婚后仍跟前夫联络有微言。
现场发现已开烈酒
事发于昨晚(17日)6时许,女死者的前夫报案找寻前妻,警员上门发现,一男一女于上址单位烧炭。初步消息指,男死者年龄47岁姓余;女死者则35岁姓陈。警员在现场检获一支饮过的烈酒及酒杯,以及怀疑女死者留给亲友有关处理银行户口的信件。
“自杀协定”属犯罪
案中两人已死亡,不过,警方将案件改列作“自杀协定”处理,由油尖警区重案组跟进。自1967年开始,香港法例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33A条列明《自杀不再是刑事罪行》。不过,仍有两条刑法触及“自杀”行为,其中一种就是“自杀协定”。根据香港法例第339章《杀人罪行条例》第5条《自杀协定》,任何人依据他与另一人的自杀协定,杀死该另一人,或参与第三者杀死该另一人的行为,均属犯误杀罪。而误杀罪的最高刑罚乃终身监禁。
曾有结伴自杀生还个案被控误杀
另一条关于“自杀”的罪行,列于《侵害人身罪条例》第33B条《协同自杀的刑事法律责任》,任何人协助、教唆、怂使或促致他人自杀或进行自杀企图,一经定罪,可处监禁14年。例子包括去年底人称“车神”、“盲亨”的詹昌盛,其15岁女儿与20岁男友一同堕海后死亡。该男友获救,但违反涉嫌《杀人罪行条例》中的自杀协定,因“协助及教唆他人自杀”被捕,后改控误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