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佣强制与雇主同住案 入境处藉合约条款作签证条件是“走后门”
现时外籍家佣来港工作,必须与雇主同住,这项政策已实行逾10年,早前却有菲佣入禀提出司法覆核,指入境处限制外佣留宿的政策违宪,令外佣易受剥削、虐待和歧视,违反《基本法》和《人权法案》。司法覆核案今(3日)开审,申请人指住宿条件与工作无关,惟与雇主同住,令女佣失去放工后的自由,亦非所有雇主可以安排合适住宿,有些外佣更只被安排住厨房,再者,入境处处长无权透过审批签证的行政手段,违法限制外佣的住宿选择,又强调今次官司不是要令所有外佣离开雇主家,而是认为政府应给外佣选择权。
申请人是菲律宾籍女佣Nancy Almorin Lubiano,她2001年来港当家佣,但疑遭受前佣主虐待,今由资深大律师石永泰代表。答辩人入境处处长则由资深大律师余若海代表。
外佣若违反规定可被刑事检控
根据现行政策,入境处要求外佣与本地雇主签合约时,必须接受“标准雇佣合约”中强制外佣与雇主同住的条款,否则入境处不会批出外佣的工作签证。而留港的外佣若违反同住规定,可被刑事检控,或会影响他们将来申请续发签证。
入境处处长无权实施住宿限制
申请人在入禀状指,与雇主同住的规定侵犯基本人权和劳工权益,入境处处长无权实施住宿限制外,强制留宿在雇主家的外佣被迫接受不理想的居住安排,较易受到剥削和虐待,此政策除侵犯外佣的私隐,亦令她们难以建立和维持社交联系,或向外界求助。
住宿安排与外佣工作无关
石永泰庭上陈词时,批评入境处不能将“与雇主同住”列为入境及逗留条件,更藉雇佣合约、拒批工作签证等手法实行同住政策,做法等同“走后门”,入境处有权干涉外佣因何来港(来港目的)和留港期间做甚么(从事的工作类型),但住宿安排与外佣的工作无关,入境处无权限制她们的居住条件,现行政策超越法律赋予处长的权力。石强调今次司法覆核并非聚焦在申请人的个人权利受损,而是一次制度性的挑战。
同住政策增外佣受侵害风险
在香港落实的《人权法案》禁止任何人使用奴隶或奴工(servitude),而国际法惯例则反对强迫劳役(forced labor),部份国家签署和落实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和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即使中国内地没有签约,但仍自行修例保障劳工权益,可见禁止强迫劳役已经成为国际惯常做法。石指同住政策会增加外佣遭受人权侵害的风险,触犯根据《基本法》第39条而适用于香港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政府要解释为何坚持这项带来人权侵害风险的政策。
政府不应干涉外佣私人生活方式
法官则质疑,如果同住政策会影响外佣留港工作的状态,例如与雇主同住会令外佣较少机会接触家务以外的黑工,在这个基础上入境处能否合理地限制外佣的居住地?
对于法官质疑同住政策或有助避免外佣违法“秘捞”,石永泰指政府不能干涉外佣的私人生活方式,以达到监控和维持治安的目的,入境处对外佣施加不合理的限制,已超出部门职权
与雇主同主限制了外佣下班后的人身自由
国际劳工组织(ILO)曾指出11个强迫劳役的指标,包括滥用其弱势处境、限制行动、孤立、超时加班等,石永泰指外佣与雇主同住,变相限制了他们下班后的人身自由,而同住环境减少了外佣的社交和文化生活,令她们处于孤立。再者,很多香港人聘请外佣贴身照顾幼儿和长者,即使外佣正在休息或放假,只要她们留在雇主家,雇主仍会要求或期望她们打理家务,实质剥夺了她们的休息机会。
有外佣只住厨房
石永泰引述Justice Centre于2016年的外佣状况调查报告,逾3成半的外佣没有独立的居住空间,要和长者或幼童分享一个房间,更有少部份人被迫住在厨房。每6个受访外佣就有一人符合强迫劳役的所有指标,而其中3成半人称她们休假日仍要工作,而雇主要求加班时,她们往往不能拒绝。石直指与雇主同住的政策令外佣容易受到剥削,而政府在2003年前实行“较开明”的做法,若外佣与雇主谈好住宿安排,再向入境处申请,外佣则可以不在雇主家留宿。
石永泰又指2012年香港有20多万外佣,其中100多人申请不与雇主同住获批,外佣人数如今升至35万,估计会有更多想要搬出去住的外佣。法官明言有多少外佣希望搬出去住,与本案没有直接关系,法庭只会考虑入境处的做法是否合法合宪。
案件编号:HCAL210/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