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女讹称出租18单位给难民 骗政府津贴164万元 男判囚年半
女公司东主与男下属向香港国际社会服务社(国际社)讹称是46位受助人的业主,并租出18个单位给他们,从而向国际社诈骗政府津贴共逾164万元,惟廉署调查后发现,两被告在港根本没有持有任何单位。两人早前承认欺诈等罪,男被告今(6日)被判囚18个月,并须赔偿社署4万元。
国际社会服务社是一所国际性非政府机构,总秘书处位于瑞士日内瓦,并于1973年在港注册。香港的国际社为海内外有需要的儿童及家庭,提供跨国社会工作及跨境社会服务,例如新来港人士、少数族裔、分隔家庭、寻求庇护者及难民等
法官:社会服务令未能反映罪责
两被告依次为陈珍妮(43岁)及吴镇林(37岁)。两人各承认一项欺诈罪,陈另承认一项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罪。至于两人面对的串谋欺诈罪则留于法庭档案。女被告稍后会在同案中,11名酷刑声请者涉骗房津的审讯中作证,她会待该些案件审结后才判刑。
法官判刑时指,虽然社会服务令报告建议法庭判处社会服务令,但法官认为未能反映男被告的罪责。男被告犯案持续2年8个月,涉案金额达40万,而且在犯案时已知是有意欺诈。虽然女被告为案中主脑,但如没有男被告参与,欺诈计划并不会成功。法官又指他因贪念而犯案,而财困亦非犯案理由,考虑本案有延误,故减刑4个月,最终判处入狱18个月,并颁下赔偿令,以12期分期摊还被告于案中的4万元利益。
辩方:次被告只获利4万 较首被告78.8万元少
辩方求情时指被告母亲于他16岁时死于肾衰竭,其父期后再婚并育有2名子女。男被告已婚,两名子女分别7岁及2岁。男被告亦因肾脏有事而接受换肾手术,需接受治疗及服用抗排斥药,医药费4000元。当初他答应女被告犯案完全是因为他的首名子女诞生,故需要赚更多钱。女被告又扬言,他只要提供身份证、银行帐户及签名,每月便可获利1000元。辩方强调他不是案中主脑,在案中只获利4万。
案情指,2008年7月31日至2014年2月20日期间,女被告向国际社讹称将12个地址租予27名租客,从而获取78.8万元。男被告则向国际社讹称将6个地址租予19名租客,从而令国际社批出40万元,但他在案中则获利4万。
案件编号:DCCC30/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