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前一丁分销商告日清 日式友谊经营无合约 突叫停索偿4.3千万
“出前一丁”即食面的生产商日清,与分销商发生合约纠纷。已替日本日清食品分销“出前一丁”即食面到香港及越南逾49年的分销商,一直以日本式友谊经营,双方无任何书面协议。惟去年12月,日清突告知双方合作关系将数月后结束。分销商认为日清要给予3年通知期,要求赔偿3年通知期的存货费用、年均利润连利息共逾4,300万元,并要求法庭颁令双方有直接合约关系。
原告为荣兴(1956)有限公司,被告为日清食品有限公司。
入禀状指,原告于1956年成立,专进口日本海味及干冬菇贸易生意,被告则是日本日清全资附属的香港公司。1968年2月日清首推出一包附麻油的即食面,同年原告已成为日清“出前一丁”即食面在香港和越南的独家分销商。其后日清“出前一丁”即食面在东南亚销量需求大增,日清更于1985年12日在大埔建立厂房。
采传统日本友谊未定书面协议
原告指,与被告关系采取传统日本友谊、信任、忠诚的合作模式,故一直没有订立书面分销协议。按照多年惯例,原告会安排自己物流,直接到大埔厂房提取“出前一丁”即食面,再分销予到各大超级巿场、零售商、快餐店等。之后日本指示“香港三菱商事会社有限公司”开出发票,要求原告在7日内付款,而原告则给予3至4个月赊帐期,此为被告提供每年5,300万元的免费贸易融资服务。
原告透露,2011年7月至2016年6月,原告在“出前一丁”即食面上的每年平均营业额大约达2.69亿元,每年平均净利润达大约1,139万元,另在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的存仓费达164万元。
去年突通知终止合约
可是在2016年12月13日,被告主席及董事总经理亲自到原告的办公室,通知原告于2017年3月1日正式终止合约关系,并于2016年12月16日始停止供货,原告只能分销其货仓内的存货。同日被告将一份未签署的书面通知交给原告,以及副本予三菱商事。
原告要求三年通知期损失
原告认为,在原告过去五年的平均净利润上,终止合约通知期应为3年,被告在未符通知期下终止合约关系,应赔偿3年通知期损失、存仓费用、年均利润及利息等,合共逾4300万元,并要求法庭颁令双方存有直接合约关系,被告需赔偿违约的损失。
案件编号:HCA 1988/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