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公民广场案】双学三子:当时无预期有暴力事件发生
黄之锋、罗冠聪及周永康三名学生领袖,三年前发起重夺公民广场,被裁定非法集结等罪成,分别被判非监禁刑期,律政司今在上诉庭要求加刑,改判他们坐囚。三子的代表律师不约而同地指,他们虽然作为学生领袖,呼吁示威者入去公民广场前地,但他们无预期有暴力事件发生,而且10名保安员受伤与他们无关,案中暴力情况与控方呈交案例不属最严重,更何况他们只是20多岁青年看法必然不同,尤其周永康对未来社会有一定贡献。上诉庭将于下周四下午2时判作出裁决,并着三人必须到庭听审。
罗冠聪称已作最差打算
罗冠聪庭外表示,三人至今仍坚信“和平、理性、非暴力”原则争取民主,虽然未知今日法庭对他们影响性,或者对未来示威活动订下更严苛的法律框架,但他们已作出最差打算,会即时入狱的改变,无论如何三人仍会继续并肩作战。周永康被问及会否影响日后的升学打算,周永康表示:“现阶段唔到我谂”,因为现在有更重要事情,关乎香港的民主及社会运动。
原审法官已细心考虑情况
代表黄之锋的大律师石书铭指,非法集结罪行范畴非常广阔,由扰乱公众秩序、挑拨、威吓等,由排队打尖、站在马路中间、用粗口大骂都有关,未必涉及使用武力,必须视乎罪行行为的本质。但法官不同意,指他们当时用“重夺”字眼,必然与使用武力有关,石反驳,例如打官司,有人说要抢回自己东西,不代表有暴力,反之三名被告真诚相信,他们进入公民广场前地必然受到阻挠,未必预期有暴力的暴发,并强调每一件案件情节不同,原审裁判官细心考虑案情及保安员受伤情况,已入作出再合适的判刑。
三人决定以公职改变政治
法官又特别追问三人在案中角色,三人身为学运领袖,黄之锋是学民思潮的召集人,就三人的影响力及号召力,是否需要加重刑责,三名被告代表大律师不约而同说,虽然他们组织行动,预计会发生什么事情,可惜判断错误,但他们没有强迫示威者必须加入示威,由示威者自行决定。另外法律上阻吓是阻吓犯人不要重犯,但根据众人报告,他们在罪成后,决定以公职渠道改变政治,不会重犯。
认为本案毋须阻吓刑罚
代表周永康的大律师蔡维邦补充,本案极其量是道德上刑责,和贪污罪行、行劫不同,毋须判处一般性阻吓刑期,尤其非法集结罪行是防止合法示威者,因情绪激动等问题,“踩过线”而破坏社会安宁,更何况他们案发时只是20多岁年轻人,正在读大学,法官彭伟昌则反驳,报告显示周永康不认同公安条例,守法观念不是大学生才有,《基本法》第42条都有要求巿民守法。
周永康将往美升读博士
蔡维邦请求法官谅解,周永康当时只有20岁,对学运充满理想,当时多日尝试与特首及司长前话,但最后徒荣无功,所以做出错误的决定,而且周永康还有一周便完成缓刑令,相信若周“逃避过这一劫”,再到美国加洲大学柏加莱大学升读博士学位,睇法亦会和当时不同,大律师相信,周永康未来是一个对社会有一定贡献的人。
蔡维邦恳请三名上诉庭法官,原审裁判官已判处一个相若的刑罚,而在案中他们使用暴力情况,与一般案例“截然不同,无咁严重”,不应因为他们在2014年“踩过界”的行为,将他们的判刑一并推高,反之上诉庭应只须就同类案件订下清晰的指引便足够。
保安员非被三人所伤
代表罗冠聪的大律师蔡镇强调,受伤的保安员至今仍未讲出受伤的由来,只说遭人推撞、同事推撞,甚至恶意殴打,亦非由三人受伤,被告所谓以非法手段进入公民广场,只是因为他们申请的不反对通知书已过期,当时继续留守公民广场已属犯法,而原审裁判官亦已处理此问题,没有不妥地方。
黄之锋(20岁) 及周永康(26岁)去年各被裁定一项非法集结罪成,罗冠聪(24 岁)则被裁定一项煽惑他人参与非法集会罪成,周被判监禁三周、缓刑一年,黄及罗则分别被判80小时及120小时社会服务令。
案件编号:CACR 4/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