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长涉隐瞒债务申请延迟退休 诈骗储蓄互助社逾6万贷款下月判刑
一名时任警长早前遭廉政公署起诉,涉隐瞒个人债务,向警务处申请延迟退休,并诈骗香港警察储蓄互助社(下称储蓄互助社)向其批出贷款逾6万元,今日(1月23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承认有关控罪,案件将押后至下月13日判刑,目前准许保释。
被告林江龙、48岁,承认一项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图欺骗其主事人,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3)条;及一项欺诈罪,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条。署理主任裁判官郑念慈将案件押后至2月13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社会服务令报告,并批准被告保释。
案情透露,被告于2021年4月底向警务处申请参加“超过订明退休年龄的警务人员继续服务计划”,在申报表格上讹称没有任何未偿还债务,亦从未受“个人自愿安排”所规限。
廉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遂展开调查,发现被告提出申请时尚欠两间财务公司及储蓄互助社债务共约24万元,并曾经受“个人自愿安排”所规限。
被告又承认于2018年7月底向储蓄互助社申请贷款时,隐瞒当时拖欠两间财务公司债务共约71万元,诱使储蓄互助社向他批出一笔约62,000元的贷款。
警务处及香港警察储蓄互助社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冯志健代表出庭。
警务处于2021年4月推出“超过订明退休年龄的警务人员继续服务计划”,让现役非首长级警务人员延长退休年龄至60岁。合资格警务人员须在申请参加计划时申报其财务状况,包括是否有未偿还债务、破产或曾与债权人订立具法律效力的还款之协议(“个人自愿安排”)。由于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可能会影响其工作表现及操守,警务处审批有关申请时,申请人的财务状况是考虑审批的重要资料之一。
廉署提醒公务员及各界人士,《防止贿赂条例》第9(3)条订明,任何代理人包括雇员,使用载有虚假陈述的文件而意图欺骗其主事人例如雇主,即属违法。公务员作为政府雇员,必须恪守法规,并审慎理财,以维护廉洁操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