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诉一家四口 涉嫌2023年元朗下白泥村居民代表选举“种票”
撰文: 李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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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昨日(1月13日)落案起诉四人,涉嫌在2023年乡郊一般选举的元朗下白泥村居民代表选举中“种票”。四名被告来自同一个家庭,涉嫌明知自己无权却在该选举中投票,其中两人并向选举登记主任讹称居于村内。四人已获廉署准予保释,待明日(1月15日)在屯门裁判法院答辩。
廉署早前接获投诉,怀疑有人在2023年下白泥村居民代表选举中“种票”,涉嫌触犯《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而展开调查。
被告分别为两夫妇伍铜及黄月好,以及二人的子女伍绮琪及伍嘉鸿,年龄35岁至71岁。他们各被控一项明知自己无权在选举中投票却在选举中投票罪名,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16(1)(a)条。
伍铜及伍嘉鸿两父子另各被控一项向选举登记主任作出虚假陈述罪名,违反《选举管理委员会(选民登记)(乡郊代表选举)规例》第32(1)(c)条。
2023年下白泥村居民代表选举于当年1月8日举行。根据《乡郊代表选举条例》,居民代表选举的合资格选民必须在紧接申请选民登记当日前的三年内为该村的居民,已登记选民如不再符合有关要求,则会丧失在选举中投票的资格。
控罪指四名被告涉嫌于2023年1月8日,在2023年下白泥村居民代表选举中作出舞弊行为,即明知自己无权却在该选举中投票。
伍铜及伍嘉鸿两父子亦涉嫌于2023年5月23日,当选举登记主任就二人在临时选民登记册上的资料作出查讯时,向选举登记主任作出虚假陈述,讹称他们在过去三年均居住在下白泥村。
廉署调查显示,自2007年起,伍铜与同案三名被告一同居住在大埔一个私人住宅单位,故四人并不符合“登记前三年为村内居民的要求”,无权在2023年下白泥村居民代表选举中投票。
四人已获廉署准予保释,以待明日(1月15日)在屯门裁判法院答辩。
民政事务总署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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