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培忠父子买壳交易欺诈联交所罪成 两父子分别囚34及37月

撰文: 陈晓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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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潮洲怒汉”之称的前立法会议员詹培忠,与其儿子詹剑仑,被指在配售可换股票据时,隐瞒秘密的“卖壳”协议,被廉政公署控告串谋欺诈联交所、该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两人早前被裁定罪成,另一名无业妇亦涉助洗黑钱4200万,亦罪成。3人今(8日)于区域法院接受判刑,法官练锦鸿判詹培忠入狱34个月,其子詹剑仑则入狱37个月,余下一名女被告则被判囚24个月。

法官练锦鸿斥詹氏父子影响香港引以为傲的金融中心声誉及小股东利益,詹培忠及儿子分别为串谋的策划者及执行者,二人刑责相同,以4年作为量刑起点,詹培忠因案件延误及社会贡献获减刑14个月。

3名被告:詹培忠(75岁,亚洲资源控股大股东)、詹剑仑(52岁,商人)、王蓓丽(65岁,无业)。詹氏父子被控两项串谋欺诈罪,指他们于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11月15日期间,一同串谋并与其他人诈骗亚洲资源、其董事会及股东,及联交所;王被控一项洗黑钱罪,指她于2013年10月24日至2014年1月24日期间,由亚洲资源发行、本金金额为4,200万元的可换股票据。

詹培忠被裁定两项串谋欺诈罪成,被判囚34个月。(凌子淇摄)
詹培忠的儿子詹剑仑亦被裁定串谋欺诈罪成,被判囚37个月。(梁鹏烕摄)
女被告王蓓丽被控洗黑钱罪,被判囚24个月。(梁鹏威摄)

詹氏父子是计划的策划及执行者

法官练锦鸿判刑时指,詹氏父子视上市公司为私产,隐瞒“买壳”协议,令股东无法作出有利的决定,此外更损害香港引以为傲的金融中心声誉,令投资者却步。练官指詹氏父子分别为“买壳”交易的策划者和执行者,刑责无异。

案件耗时近10年对被告造成困扰

练官以4年作为量刑起点,考虑詹培忠一度获证监会通知不予起诉,其后被廉政公署起诉,由事发至案件审结最终耗时近10年,对被告造成困扰,因此就延误因素减刑8个月。

詹培忠对社会造成的损害与常人无异

练官表示因詹培忠年迈且健康欠佳,坦言判刑时感到不忍,但强调刑期须反映惩罚及回应社会的期望,过于轻判恐传达错误讯息,令公众以为法庭会对位高权重、年幼老弱的人更宽容。练官指,詹培忠的年纪和健康不影响其行为和思考能力,他对社会造成的损害与常人无异,考虑到詹培忠对社会的贡献、捐款近亿为人乐善好施,再酌情减刑6个月,判囚34个月。

詹剑仑作为执行者角色不可或缺

詹剑仑滥用董事会和股东的信任,隐瞒“买壳”交易的条件并实行交易,作为主要执行者,其角色不可或缺。练官指,詹剑仑虽然初犯,若然他有案底则不能担任上市公司主席,故不就此减刑,惟考虑到他对社会的贡献及案件延误,最终判囚37个月。

女被告是串谋者之一

就被控洗黑钱的女被告王蓓丽,练官指王是串谋者之一,受指示转出黑钱,考虑案件延误及其个人背景后,判处24个月监禁。

詹氏父子被禁出任管理职务3年

控方在判刑后申请按《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要求法庭向詹氏父子颁下取消资格令,禁止两人发起就公司的管理、组成或清盘等,辩方则质疑会加重惩罚,练官遂判处为期3年的取消资格令。

詹培忠等3人在区域法院接受判刑。(黄浩谦摄)

同案商人被告保释期内潜逃

本案原本尚有一名被告马钟鸿(48岁,商人),同样被控两项串谋诈罪,及一项洗黑钱罪,他提堂期间已潜逃,法庭已发出通缉令。詹培忠父子曾申请永久中止聆讯,但被驳回。

詹氏父子与马有买壳安排

案情指,内地商人马钟鸿欲以2.1亿元,向詹培忠购入亚洲资源已发行的70-75%股份,以取得控制权,亦所谓的“买壳”。这种交易本身不违法,但詹氏父子涉向亚洲资源董事会及联交所隐瞒这安排,亦没有交代发行可换股票据的真正目的。

官之举动曲折混淆视听

法官练锦鸿裁决时指,詹培忠期内出售股票,又作出发行新股及配售换股票据等动作,都是为了实行“买壳”交易,且相关安排极之曲折盘旋,除了用来混淆视听,以隐藏幕后操纵者的身份和关系外,并无其他可解释的理由。认为詹氏父子与其同谋者,皆视亚洲资源为私产及淘利的工具,裁定两人罪成。

认为女被告应知道财产非正途得来

至于被指洗黑钱4200万的女被告王蓓丽,法官指王当时处理一笔穷她一生也不可能得到的财产,认为正常人不可能毫无怀疑,认为王知道财产非循正途得来,故裁定她罪成。

案件编号:DCCC439/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