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之锋等占旺藐视法庭案 不获撤控

撰文: 邓子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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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去年4月,未有在14天内依时送达通知书,他们对此无争议。惟去年7月时,律政司声称因早在5月时,得悉助理总执达主任的证供有别,要求更改声明,并以修改的证供作检控基础。

各被告的代表律师质疑,律政司既然未有依法定程序送达通知书,法庭已无权处理申请,案件就应被撤销。即使律政司欲就新证供检控,就应重新入禀,须缴付21,080元开新案,而法庭不应处理逾时申请。

法官周家明指出,律政司本案第二度发出原诉传票,是因为要修改证供,不代表就要开新案;而律政司逾时呈交文件此等小失误,不等同律政司永久失去检控的权力,法庭应有权处理申请。另即使律政司开新案,只会增添讼费,及拖延案件进度。

案件现预期审议45日,20名被告的案件将合并处理。

案件编号:HCMP774、776-781、783-784、787-789、791-798/2015